实务操作

无意识的投案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的自动投案?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2-06   访问量:665


无意识的投案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的自动投案?


导语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自首情节,可以最大幅度争取合法权益,因此,认定自首情节具有重大的意义。

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只有自动投案,在面对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讯问、审查、调查时,没有如实将全部犯罪事实陈述清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而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即使是如实供述罪行,也不能够认定为自首情节,而只能认定为坦白情节。显而易见,认定自首情节的前提基础是自动投案。那么,如何认定哪些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则尤为关键,直接影响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情节。

实务中,一些犯罪分子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自己投入警察的控制之中,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去投案自首的,也没有投案自首的意志,却稀里糊涂地进入了公安局或者警察的控制范围中,那么,无意识的到案是否构成自首情节呢?

笔者认为,刑法中设立自首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立法原意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到案,降低案发难度、减轻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抓捕难度、节约司法资源,既然如此,应当以宽进窄出的原则,对凡是犯罪分子自动出现在警察的控制之中,不问其是否具有自首的意识或者自首的意志,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给予犯罪分子最大的优惠。

笔者最近正在办理的一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到案情形比较特殊,并不是一般的投案自首情形,却在辩护律师介入后争取到了自首情节,获得了减轻量刑,并且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减轻为三年有期徒刑,最终适用缓刑的结果。

诚然,当事人最终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效果不全是因具有自首情节一个原因,但作为辩护律师,能够敏锐发现和精准把握当事人的每一个涉案情节,为其争取更多有利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是一名专业刑辩律师应有的基本素养和执业技能。

该案的当事人在不知道案发的情况下,因联系不上其他同案人员,在无投案自首意识和意志的情况下去了一个亲戚家里。此时,其亲戚正被警察上门问话,当事人被警察当场查明身份后,听从警察的安排留在原地等待其他办案警察上门带回办案单位,在随后的警察问话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或者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该案中的当事人虽然并没有主动到案的意愿或者动机,其到案的过程并非主观上主动为之,而是在去亲戚家探访的过程中被警察控制才导致“被动”到案,但其明知现场警察通知其他警察前来抓捕,却依然在现场等待,在随后的带回过程中没有拒捕行为。并且客观上已经将自身投入了警察的控制范围,减轻了警察的抓捕难度,在后期的问话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其被警察查明身份后原地等待其他办案警察带回到案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

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到案过程是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的,但由于情形复杂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因而错过了自首情节的认定,没有得到最大限度从轻、减轻处罚结果,辩护效果不尽人意。笔者认为,考查当事人的到案经是否构成自首情节,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具备投案自首的主观意愿和意志,甚至不需要当事人具备投案自首的意识。只要当事人的到案经过是当事人把自身投入办案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中,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笔者认为,从宽认定自动投案至少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自动投案的认定不问动机只看客观状态提高了自首情节认定的简易度实践中,主观意识难以琢磨,增加了自首情节的认定难度,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人的主观意识看不见、摸不着,如果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时,将其主观认识作为构成要件,则难以认定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形中提高了自首情节认定的门槛,反而不利于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增加了诉讼工作量。关于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罗翔老师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某个盗窃团伙中,因为分赃不均,一个盗窃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奖励而到公安机关报案,将盗窃团伙全盘托出。虽然例子看起来不可思议,报案的盗窃犯罪分子动机是为了获得奖励,而非自动投案,但其客观上已经将自己投入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中,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自投罗网”式的到案经过,为公安机关破案减轻了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显然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适当降低自动投案情节认定的标准让更多犯罪分子可以获得自首情节的“入场券”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给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情节认定,可以推动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获得自首情节就能够获得更从宽处罚利器,因此,让犯罪分子获得自动投案情节,可以进一步推动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的基础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获得自首情节。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如实供述,那么自动投案的“入场券”则自动作废,不能认定为自首,也就无法获得从宽处罚的有利情节。在某种程度上,这就是心理学上的“沉默成本”理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运用。自首情节认定贯穿整个诉讼活动,可以说,越早认定犯罪分子的自动投案情节,越能激发出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意愿,提升司法效率。

第三自动投案的宽松认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具有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在诉讼过程中的认罪、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到自首情节的认定,只有自动投案情节而不如实供述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无法获得从宽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即不是所有自动投案的结果均能认定自首情节而给予从轻、减轻的从宽处罚,而是宽进严出的综合考量结果,有宽松的自动投案认定标准,更有认罪悔罪态度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严格验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仅体现在不同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上,同时也体现在同一个犯罪分子在诉讼过程中的从宽情节的认定上。在实务中,我们往往看到一些犯罪分子在法庭上因为认罪态度不好,或者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其自首情节最终没有获得认定,丧失了从宽处罚的有利情节。

结语

自首规定是给予犯罪分子悔罪伏法、改过自新、从轻发落的有利政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切实体现。最近一次敦促犯罪分子自首的通告是2022年8月1日两高一部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表明国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在诈骗犯罪案中,辩护人务必考查当事人的到案经过,争取认定自首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