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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人员主动回国归案,从宽处理的幅度有多大?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14   访问量:603


外逃人员主动回国归案,从宽处理的幅度有多大?

关键词:追逃追赃、外逃人员、引渡、从宽处理

某虚拟货币项目一案,Z市经侦大队以涉嫌传销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并抓捕了当地负责人,该项目实控人W某得知后前往M国避风头。Z市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向W某发出网上追逃通缉令,后当事人W某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表达了回国投案的意愿。最终,在W某家属的配合下,我们与当地办案机关积极沟通,经与领事馆、边防等部门的对接,顺利帮助W某回国投案。目前,我们已成功为W某争取到取保候审,并将在本案后续办理过程中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诉讼权益。

从过往涉外逃人员的案件来看,该类人员的涉案金额一般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在经济犯罪中几乎都触及“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但事实表明,那些主动回国投案的外逃人员最终都获得不同程度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结果。

那么,主动回国归案的外逃人员,其从宽处理的幅度有多大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在逃人员、外逃人员和红通人员

1、“在逃人员”指因各种原因逃避警方或司法机关追捕的人,不特指在国内还是国外。

2、“外逃人员”指因涉嫌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如贪污、受贿、洗钱等)而逃至其他国家或地区避免在本国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外逃人员并不都会被纳入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对象,对这些人员的追捕更多依赖于国家间的双边合作。

3、“红通人员”指在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名单中的在逃人员,通常是外逃人员。对于该类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外逃人员,经办国提交逮捕证或判决书以申请红色通缉令,并由经办国的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长共同签发。红色通缉令一经发布,就具有全球布控的效果,各个国家根据法律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如临时拘留、逮捕、遣返,引渡等强制措施以及监控下落、禁止入境、拒绝申请签证、入籍、开设银行账户等措施。

可见,“在逃人员”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任何外逃人员和红通人员,而本文的讨论对象是“外逃人员”,这类人员中的一部分成为被国际刑警组织纳入通缉名单的红通人员,但更多的是为了逃避本国法律责任的追究而流亡海外的一般涉案人员。为了妥善处理外逃人员的问题,我国的刑事处理原则是是落实追逃追赃宽严相济政策,对主动回国投案的从宽处理,对被捕归案的从重处罚。

当然,外逃人员的处理涉及跨国协助,在具体落实中还需要结合国际法律框架来共同适用。

外逃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处理外逃人员的刑事案件中,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框架起到了相辅相成、相互补位的作用。

1、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引渡的规定,为政府、办案机关依据双边或多边条约引渡外逃人员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参考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条款,为国内法院在后续处理外逃人员的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则就外逃人员的追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为了推动外逃人员归国投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外交部于201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2014自首通告”),国家监察委又与2018年联合上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下称“2019自首通告”),两个自首公告均明确表示外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归国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否则将严惩不贷。

2、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为一个国际法律平台,为各成员国追捕外逃人员的工作,如司法协助、引渡和资产追回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专注于打击贪腐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关于追赃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指导原则。

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框架共同构成了处理外逃人员问题的法律适用基础。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在追逃追赃宽严相济政策下,对于主动回国投案的外逃人员,根据其涉案程度、涉案金额、主观意愿、自首情节等因素,司法实践的从宽处理幅度并不相同,来看一看具体的案例。

外逃人员回国投案的从宽处理

根据“2014自首通告”和“2019自首通告”,可以很明确地接收到这样的信号,即外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归国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里的“外逃人员”包括红通人员。除了我们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外,其他已结案的外逃人员案件也都落实了自首通告政策,并获得了不同幅度的从宽处理,具体如下:

案例一

被告人C某系移动某公司总经理之妻,其与丈夫合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于2011年至2012年先后多次收受中标业务提成款共计138万元,案发后逃亡Y国。2015年4月,C某被列入“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在办案人员的劝返下,C某于2016年回国投案,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判处C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B某明知Q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仍然接受Q某的委托,与行贿方就收取贿赂款的方式与地点进行协商,为Q某接收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最终与Q某共同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90万元,从中获取共计16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共犯。2014年3月,B某在案发后潜逃至J国,经多方劝返,B某于2016年4月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1640万元,法院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3、案例三

某副县长Y某于1991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221万元,后潜逃境外。2018年10月,B国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抓获Y某,并根据我国监察委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11月Y某被引渡回国。从B国引渡的Y某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故法院认定为自首而大幅度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本案中,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上述案例中,根据Y某的受贿数额,至少是十年起步,但因其主动归国投案,最终判决六年徒刑,这个从宽处理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在其他类案中,被劝返或主动回国投案的9名外逃人员,有6人被适用缓刑,1人免于起诉,2人被不起诉。

未主动归案人员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2014自首通告”和“2019自首通告”相关政策,我国对于外逃人员的刑事处理原则是严格落实追逃追赃宽严相济政策,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从宽处理,而那些被缉捕、押解回国归案的,则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

比如,被告人S某系某局出纳,其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8年间将单位公款共计22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案发后携带公款57万元逃至T国。当地市检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公安部于2009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5年4月将其列入“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后在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下,当地启动追逃程序,S某于2015年6月被押解回国归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S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其他类案中,有4名被缉捕、押解回国归案的外逃人员,其中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外逃人员流亡在外,不仅面临着法律的追究,更承受着道德、生活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逃避问题并非长久之计,主动回国投案才是面对现实的正确举措。此时,外逃人员可以寻求专业辩护律师的帮助,由律师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辅导及指引服务,协助外逃人员了解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有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外逃人员主动投案,往往能够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外逃人员的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果,从而让外逃人员有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走出困境、重启人生。

不可否认,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外逃人员回国投案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跨国合作、司法审查和案件处理,需要外逃人员及其家属、委托律师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协作,后续文章将就此一一道来,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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