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很多人对此存在一些误解,以为能够取保候审就是没事了,实践当中取保的只有一小部分最终无罪撤案然后解除取保的,这个概率微乎其微,大部分案件只是因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暂时先取保,如果后期侦查过程中又发现需要逮捕的证据,比如新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一般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都会同意批准逮捕。(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如果取保期间侦查机关提取了涉案视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超过500部,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这个时候侦查机关很可能会提请逮捕)。
在取保期间,很多人会去找“关系”,大部分都是碰了一鼻子灰,被骗了一些钱。作为律师,对于取保的案件,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先寻求律师帮助,至少做个法律咨询(最好是付费,否则咨询很容易变相为谈案铺垫,得不到中肯答案),对自己所涉的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可能判处的罪名、刑期以及后续司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其次,就应该做一些有利于减轻刑期的事情,比如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等(听律师建议),除此之外,取保期间最应该做的事情,马律师认为是:立功!取保候审给了当事人争取立功表现的时间和空间条件。
至于立功能够减多少?根据量刑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那怎样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下称《自首立功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功表现有以下五种具体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这里要注意的是三点:第一点,检举、揭发的行为得是“犯罪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不算;第二点,揭发同案犯的应当是除本案以外的“其他犯罪”,如果只是把同案犯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全部“爆”出来,不是立功,只能算“坦白”;第三点,检举、揭发的结果要“查证属实”,这一点需要侦查机关鼎力相助。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这一点同样是以结果为导向,提供的重要需要达到“侦破”案件的效果,才能认定为立功。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即使他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抓捕”也并非仅指“司法机关主动抓捕”“带领司法机关抓捕”等具体的抓捕方式,而应当指向“抓捕”的结果,即“归案”。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的精神,只要嫌疑人为嫌疑人到案起到协助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都应当评判为“立功”。因此,司法实践中,主动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的行为也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关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行为性质上看,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二是从行为的程度上看,是“突出表现”,而不是一般的表现。虽然行为不属于《自首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前四种立功情形,但只要是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种立功情形,比如抗洪救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研发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明创造等。
典型案例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生、潘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郑某川、郑某召、周某朝抢劫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提供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 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司法机关通过先前工作所及时掌握的内容;第二,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其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三,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是否从宽处罚,要以其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这则案例中的法院裁判理由部分详细阐述了行为人提供同案犯哪一类信息会被认定立功。
该案例中法院认为:
1.被告人郑某川提供同案犯郑某召家庭住址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经查,郑某川被抓获后,交代同案犯郑某召、周某朝的身份情况及两人在共同犯罪各个阶 段中的行为等内容,均属于交代共同犯罪事实,故其交代郑某召家庭住址的行为不属于提供同案犯的抓捕线索。而公安人员在知道郑某召涉案后,立即从网上调出了郑某召的人口信息表,掌握了其家庭住址等准确信息,及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郑某召的归案与郑某川的交代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郑某川提供郑某召家 庭住址的行为不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2. 被告人郑某川交代同案犯周某朝案发后逃至河北,经其介绍在河北省晋 州市某饭店打工的情况,构成重大立功。经查,郑某川、郑某召、周某朝三人在预谋和实施犯罪过程中,均没有涉及案发后逃跑藏匿的内容,周某朝逃至河北投奔郑某川,该情况是郑某川之前没有计划过的;周某朝作为外省人,逃至河北 ,如果没有郑某川的供述,司法机关很难通过一般途径掌握其行踪;虽然周某朝在郑某川介绍下到饭店打工,但该细节并不属于共同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郑某川还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周某朝打工的饭店,使得公安人员在该饭店抓获周某朝,郑某川的上述行为与周某朝被抓获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周某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郑某川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贵受贿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该案中,被告人沈某贵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被害人阿某。虽然阿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其可 以成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立功中“犯罪行为”的主体。阿某盗窃他人钱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 800元,已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且数额巨大,是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利益的行为,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中“犯罪活动 ”的范畴。沈某贵对阿某的盗窃活动当场予以制止,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立功需要向法院提交什么资料?
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应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刑事立案告知书》《案件受理回执》《刑事案件判决书》等。阻止他人犯罪的,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的,一般需要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证明,侦查机关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表彰证书,新闻报道等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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