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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劝他人自首,能否认定立功?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5   访问量:594


规劝他人自首,能否认定立功?

李泽民律师,吴单


关键词:规劝自首、立功、协助抓捕、突出表现、量刑从宽

典型案例

被告人Y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期间,Y主动规劝并陪同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号:(2020)浙1023刑初212号)。

本案中,被告人Y仅仅通过口头沟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规劝,该行为似乎太轻松了,并不像大众所理解的“立功”,比如向公安举报、提供重大线索、亲身阻止犯罪、配合抓捕同案犯等,为何能认定为立功?

一、立功的实质性要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以立功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认定立功的三个实质性要件:(1)立功主体是“犯罪分子”;(2)针对“他人罪行”进行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3)所揭发的罪行或所提供的线索得以查证属实。

回到上述案例,被告人Y系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分子”的立功主体要件;其规劝的对象系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他人罪行”的客观要件;其规劝的结果系被规劝者自动投案,符合“查证属实”的结果要件。尽管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不如检举揭发、提供线索或协助抓捕行为更具直观性,但只要满足刑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能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的结果,就应当认定为立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功情节的认定,也更倾向于实质符合说,如本案的审判观点,被告人Y的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属于“协助抓捕型”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二、认定立功的常见情形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行为人自我救济的一种体现。我国刑法总则对“立功”作了原则性规定,认定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总则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立功”的五种具体情形,即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阻止犯罪活动型、协助抓捕型和突出表现型。

对于《解释》规定的“协助抓捕型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具体规定了可认定立功的四种情形:一是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二是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三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是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三、规劝他人自首与立功认定

在实务中,办案机关通过在案人员规劝他人自首的做法十分常见且效果显著,但由于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差异,对于规劝他人自首行为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主要理由有两个:(1)规劝行为在形式上与检举揭发、提供线索、阻止犯罪、协助抓捕均不相同,不能适用《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2)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规劝他人自首可构成立功”,从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该观点似乎没有问题,但也不排除存在机械、教条适用法律的可能。然而,从大量的实务判例来看,即使少数法院没有将“规劝他人自首”认定为立功情节,但在最终量刑上却给予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结果,相当于事实上认可了被告人的规劝行为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实质作用。

不可否认,法律规定存在不可穷尽性和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从立法本意和初衷来考量:《解释》和《意见》的具体情形虽未明确规定“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协助抓捕的行为”尚且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不仅在结果上实现了“让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同样效果,而且在过程和形式上更具平和性、主动性、非强制性,比抓捕方式更加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宁,至少可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型”的立功情形。

四、规劝他人自首获减轻处罚的裁判要旨

规劝他人自首,既包括规劝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包括规劝同案犯自首。通过检索近五年的实务判例,存在大量将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的案件,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司法实务支持实质符号说的观点,也在实践中体现了立功的制度价值。

(一)规劝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首构成立功

(2018)湘0802刑初385号

被告人S在未出资、未参与工程项目竞标的情况下,收受项目转让所得95万元,并将收受钱款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L,并表示L需要用钱时再给付,构成受贿罪;S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并陪同已被网上追逃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协助抓捕型,构成立功。

(2017)闽0581刑初681号

被告人L因受贿罪被指控,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并陪同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突出表现型,构成立功。

(2016)鲁09刑终266号

被告人D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低保金,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案发后,D自动投案并积极规劝他人G(另案处理)投案自首,视为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突出表现型,构成立功。

(二)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

(2021)湘04刑终524号

上诉人Q利用软件组织网民赌博,其网络开房获利金额达36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在二审中,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证实Q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犯H投案自首,认定为一般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突出表现型,构成一般立功。

(2018)鄂刑终11号

被告人F无视国法,其贩卖氯胺酮800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归案后,F在监视居住期间劝说并陪同同案人C投案自首,构成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阻止犯罪活动型,构成立功。

(2020)鄂1123刑初131号

被告人X因债务纠纷帮人出气而实施殴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突出表现型,构成立功。

(2017)闽0103刑初7号

被告人T因债务纠纷而纠集同伙将债务人强行拘禁,并动手殴打、威胁其还钱,致其轻微伤,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及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告人T被带走接受调查,其间,T电话联系同案犯并规劝投案自首,认定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情形,属于突出表现型,构成立功。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只要能出示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一般均可认定立功,并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这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宽宥精神和人道主义的一面。

结语

我国刑法总则中设置了立功制度,旨在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从宽结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犯罪活动甚至协助抓捕的方式,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从而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打击犯罪活动、提升办案效率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普通立功的,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争取到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最有利结果。可见,一个立功情节的认定,或可以救命,或可以降格处罚,或可以争取缓刑或免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意义重大。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应注意收集当事人规劝他人自首的证据,比如规劝时的视频、录音、侦查机关讯问笔录、被规劝者的供述、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便法院在审判时有据可依,从而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从宽量刑的结果,合法地将刑罚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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