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这个题目,肯定有很多人在心里犯嘀咕:
对法律不了解的人会想:“被抓”怎么能算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呢?
而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则会想: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指导案例也确认了这样的规则——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电话投案后被抓本来就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其实不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形:行为人电话向异地公安机关表明自首意愿后,因故等待长时间异地办案机关通知自首,过程中却被属地派出所民警日常排查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否能认定为自首?
一、疑案:在家等待去异地公安投案却本地公安被抓
行为人Y某因买卖出口货物报关单参与到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中,2022年,在出口贸易企业被查后,很多买卖报关单的人员都被挂了网逃,Y某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Y某从朋友处了解到自己已被列入网逃人员名单后,就萌生了投案自首的想法。由于其不懂法律规定,以为只有向本案的办案机关投案才算自首,于是辗转多人,主动、多次联系了办案机关的警官L某。
L某曾在电话中称:目前办案机关所在地因为疫情正值封城防控阶段,让其解封后前来自首。
解封后,Y某不慎感染新冠,于是再次致电L某,L某称:时值春节,经侦大队的大部分民警正在放假,叮嘱Y某病愈后在春节后尽快来自首。Y某这才心中一颗石头落了地。
孰料,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的晚上,Y某正在家养病时,却被属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抓获,被抓全程配合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案的事实。
这样的情况下,在家等待去往外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人,被属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呢?
二、被抓不应影响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本案围绕Y某是否构成自首的主要争议在于,能否认定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辩护律师主张:根据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本案中Y某自己报案自首,根据办案机关指示等待投案,在家等待过程中被抓捕,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也给予其自首的认定。
此外根据指导案例确立的规则——确已准备去投案,被抓捕也属于自首。虽然Y某不是在投案的途中被抓捕的,但其已经作出了前往投案的准备活动,因客观不能的因素才导致无法主动投案,不影响其主观上投案的意志,理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自动投案。
而承办的检察官则认为:Y某联系办案人员自首的证据材料只有Y某的自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没有通话录音、没有办案人员L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准备投案的事实存疑。
此外,Y某自第一次联系办案警官到最终被抓归案的时间跨度有两个月有余,本案机关所在地的疫情在这期间已经结束,封城无法前来投案的客观阻碍已不存在。Y某本可以尽快到案的却迟迟不到案,后续被抓到案不能体现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针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缺失问题,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收集相关证据的申请,申请法院要求办案人员出具相关事实的情况说明,也多次前往通信商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以便能够将行为人准备自首的事实坐实。
针对检察官提出的第一次电话表明自首意愿与最终到案时间跨度大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只要是在被抓获以前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虽然行为人第一次电话表明自首意愿与最终到案时间跨度大,但是这是疫情封城、春节放假、行为人感染新冠及等待办案机关通知等多重客观原因导致的,并非行为人能投案而拒绝投案导致的。
此外,在被动到案前的数日,行为人也再次联系办案人员,再次表明投案意愿及确定投案时间为春节假后,这一次沟通情况又一次表明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自愿性和自动性,因此,即使行为人第一次电话表明自首意愿与最终到案时间跨度大,也仍可认定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等待法院作出最终的处理。
三、律师的嘱托
司法实践中,去自首的行为人并非全部像《周处除四害》电影里那样排队去警局自首,可能是去就近所在地派出所自首,也可能是电话自首,还可能是驾车、乘车前往异地办案机关自首……
而有自首的念头到真正自首到案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可能是今天有自首想法今天就到案,也可能是有了自首的想法,还要处理一些紧急的家事之后再去自首,也有可能自首的想法出现又消失,反复几次最后才下定决心去自首……
无论如何,律师建议当行为人不慎涉嫌犯罪时,最好的应对方式就是自首。
而自首并非简单地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下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在咨询过专业刑事律师后再去自首,因为自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举动,需要专业的人士予以帮助完成,才能拿到最好的效果。此外自首宜早不宜晚——早到案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被同案人泼脏水,可尽快在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自首,当地的公安机关即使并不办理本案也可接受自首,也能更客观地记录行为人的第一次供述。
如果是电话投案自首的情形,一定要记得录音,固定自己主动投案的证据。
如果决定前往异地自首,则一定要记得将自首的情况告诉家人、朋友(最好是通过微信聊天便于留存记录),以便在途中被抓获时,能够有证据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的事实。
总而言之,只要行为人有自首的意愿,就应当在律师帮助下尽快做好投案自首的准备,即使在过程中被捕到案,也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结合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形,为其争取自首的情节认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