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02   访问量:287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行为人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办案机关一般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然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上门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现场被抓捕的人,一般都认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则不构成自首。但是,实际上存在例外!

例如:对于现场被捕的人,如果是提前得知公安正在现场抓人,依然选择前往制假场所被抓,此种情形则应当与一般的现场被抓区别对待。换言之,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在(2017)沪0115刑初4436号案例中,对于以上情形,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斌的辩护人提出*斌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被告人*斌在庭审中的供述,其在接到电话去公司领导办公室的途中,知道王某已出事,随后又有同事告诉其可能有警察找,此时其已经意识到自己要出事,故发微信并打电话给其女友,要其照顾好家里,后在领导办公室等待5分钟后被抓。案发经过中记载的*斌被抓获的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斌与其女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16点,时间相符。被告人*斌发送其女友的微信内容与*斌供述其已经知道要出事的心理状态是吻合的。证人耿某某证实当时曾与***斌讲过可能是警察找他,也与***斌的供述吻合。因此可以证明被告人***斌在公安人员出现之前已经意识到自己要被抓捕,此时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其有机会逃离但未选择逃匿,而是继续到公司领导办公室等待,且未抗拒公安人员的抓捕,虽然公司大门已被保卫部门封锁,但被告人***斌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人***斌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斌系自首。

综上,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行为人如果明知公安正在制假场所抓人,依然前往现场被抓,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则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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