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的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吴斌律师担任王某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王某,并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现针对本案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等特征,得不出本案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根据王某所述以及在案的案卷材料,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具有诸多共通之处。
比如:某某大乐园具有娱乐投资性,搭建生肖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会员,并要求会员购买动物、饲料及钻石获得加入平台的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返利的方式吸引他人参加,从而获利。当然,某某大乐园平台要求像王某、刘某、刘某会等投资者以认购份额投资到平台,成为股东,获得等额的投资份额及等额的投资分红。
虽然在案的案卷材料中,并没有过多提及过渡系统、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但是根据王某所述及刘某、刘某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与某某大乐园具有很多共通之处。
对于过渡系统、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均可参照案卷材料中技术团队对《某某大乐园》开发模式说明。【详情参照:起诉卷第四卷,P256-257】
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承继了某某大乐园平台的大部分运营模式,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也是某某大乐园APP平台的延续,包括会员规则、推荐收益等内容。
综上,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的开发模式、会员规则及推荐收益具有诸多共通之处,前后系统之间具有承继或者延续关系,不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某某大乐园》开发模式说明,对于某某大乐园的注册会员说明、平台交易运行规则、养殖静态收益等均作了详细规定,从该规则可知某某大乐园具有会员准入门槛、层级以及推荐收益的规定。【详情参照:起诉卷第四卷,P256-257】
(1)以注册平台账号获得准会员资格,并通过购买饲料、钻石等方式成为正式会员。
在某某大乐园注册后即可成为准会员。某某大乐园会员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但是想获得正式会员的交易资格,需要购买饲料、钻石饲养动物,然后就可以在全平台与其他会员进行买卖交易;会员除了向平台购买动物、饲料及钻石外,会员也可以将自己购买动物、饲料及钻石卖给其他会员。所以,会员之间的交易在透明、公开及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人为操控的虚假交易及其他操作后台修改数据的情形。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等级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根据《某某大乐园》开发模式说明,具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及五星级别的会员,四星会员7折、五星会员5折购买饲料,团队领导人从公司后台购买,1的倍数流通。
根据动态奖金用来再次购买动物养殖卖出后获得收益。
一星会员;二星推荐1个拿直推收益20%;三星推荐5个拿第二、三代收益10%;四星推荐10个团队60人拿第四、五代收益5%;五星推荐20人团队200人拿收益6-10代3%。
动态奖金以下会员养殖卖出成功后一次性产生,该动物静态收益的百分比计算。
《某某大乐园》游戏的开发模式,有一星会员、二星推荐收益、三星推荐收益、四星推荐收益……有静态收益和动态奖金之分,两者收益率并不相同;静态收益是按照动物每次交易的金额进行奖励,而动态奖金是根据直推会员(即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奖金;实际上,平台鼓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级会员,以此形成更多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吸引他人参加,从而获利。
综上,某某大乐园的会员有等级之分,以饲养动物的名义,发展会员进平台饲养动物,会员与会员之间可以相互买卖饲料、钻石及动物,饲养的动物每天会虚拟增值3%,且通过发展下级会员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推荐收益,该模式符合传销的组织特征。
3.根据杨某亮、申某美等人的讯问笔录内容可以佐证,王某参与的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具有传销的组织特征。
(1)根据杨某亮的讯问笔录内容,整理出如下层级人员架构,刘某会为第一层级会员,杨某亮为刘某会发展的第二层级会员,张某成、杨某等20多名会员为杨某亮发展的第三层级会员,杨某又发展了20多名会员。【详情参照:起诉卷第二卷,杨某亮的讯问笔录内容,P164】
刘某会(第一层级会员)
杨某亮(第二层级会员)
张某成、杨某等20多名会员(第三层级会员)
杨某又发展了20多名会员(第四层级会员)
由于杨某亮的讯问笔录中,并没有详细讲明究竟发展了哪些人,具体人数是多少等内容。但是从杨某亮提供的讯问笔录内容,我们仍然可以判断出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具有传销的组织特征。
(2)根据申某美的讯问笔录内容,整理出如下层级人员架构,王某为第一层级会员,申某美、李某萍为王某发展的第二层级会员,李某熏、蔡某红、杨某荣等人为申某美发展的第三层级会员。【详情参照:起诉卷第二卷,申某美的讯问笔录内容,P157】
王某(第一层级会员)
申某美、李某萍(第二层级会员)
李某熏、蔡某红、杨某荣等身边的亲朋好友(第三层级会员)
由于申某美在讯问笔录中,并没有仔细阐述这三层级会员之后是否存在第四层级会员,甚至更多层级会员的情况;但是并不妨碍我们判断某某大乐园平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具有传销的组织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本罪。”之规定,“某某大乐园”APP系统平台属于会员制游戏平台,注册平台账号后成为会员,搭建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更多层级会员,根据会员的推荐层级,获得不同层级的推荐收益,依法具有传销组织的犯罪特征。
综合第一个观点的论述,本案不应认定为诈骗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过渡平台及生肖小某粒APP承继某某大乐园平台的大部分游戏规则,并作了适度的调整,动物、饲料及钻石均可正常交易,不应认定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1.某某大乐园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合平台健康长久运营的漏洞,为了符合众多会员的整体利益,急需研发新平台对接某某大乐园;也就有了王某等人以钻石回购会员动物,并通知会员转平台的情形,这并不能理解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包括但不限于王某、刘某、刘某会等人的供述及辩解、《某某大乐园》游戏的开发模式等案卷材料),真实呈现了某某大乐园的投资者、平台运行规则及参与平台游戏的会员,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平台投资者之间,平台投资者与平台投资者之间,均能真实地进行买卖交易。
由于某某大乐园平台研发及推向市场的时间较为仓促,且刘某、刘某会等组织者缺乏经验,并未能充分考虑平台是否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及平台存在的交易漏洞,导致王某等人在投入了大量资金到平台后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形出现。即使继续投入大量资金,仍旧不能避免部分会员利用平台存在的漏洞,从中获利后出场的情形出现。
为了能保持平台的正常健康运行,刘某会等人又提出通过关闭某某大乐园,搭建生肖小某粒平台的方式对接某某大乐园的全部会员,以此保持平台的正常运行以及保障会员的权益,从而出现了过渡平台及生肖小某粒。
在某某大乐园平台关闭前,王某等人用平台具有价值的钻石回购会员的动物、饲料等,而这些具有价值的钻石可以在过渡平台及生肖小某粒进行正常的交易。且通过在微信群、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会员,某某大乐园将关闭,动物、饲料及钻石的交易转移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通过本案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他们确实收到了来自于某某大乐园、王某、刘某等人通知,也证实了王某等人并没有隐瞒某某大乐园关闭的消息,也不存在卷款潜逃的情形。
而对于某某大乐园平台规则中存在的漏洞,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平台作了填补,这应属于一种游戏规则的变更,该变更符合会员的整体利益及保障平台的健康长久运营。
综上,某某大乐园平台关闭前,通知会员并以同等价值的钻石回购会员的动物、饲料,并将会员信息迁移到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平台,信息迁移后,会员可以在新平台继续饲养及交易,因此,不应理解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因购买动物的被害人过多且没有人愿意购买已养成熟的动物,造成某某大乐园APP无法运营下去是平台的漏洞之一,以此认定APP崩盘关闭并停止生肖动物交易,只是本案的部分客观事实,并不是本案的完整客观事实。
某某大乐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刘某会、刘某等人发现APP存在诸多漏洞,该漏洞并不符合众多会员的利益及平台健康长久运营,所以在通知会员及回购会员的动物、饲料后,关闭某某大乐园;因此,APP关闭停止生肖动物交易,该部分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但是后半部分由过渡系统及生肖小某粒进行对接,案件材料中并未能完整呈现,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王某有利的案件事实,并未能完全呈现,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本案在侦查过程中,有偏向性地按照诈骗罪进行侦查,并且选择性不收集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造成部分内容背离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才导致一审错误的判决结果。
综合第二个观点的论述,过渡平台及生肖小某粒APP承继某某大乐园平台的绝大部分游戏规则,并作了适度的调整,会员在新平台仍然可以饲养动物、购买饲料、钻石以及买卖交易等行为;指控APP关闭并停止生肖动物交易系诈骗,并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因此,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补充意见的论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犯罪,本案涉及的罪名也应该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吴斌律师
二〇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