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数字藏品绑定版权,一份多发,有何风险?
关键词:数字藏品 NFT 非法经营
国内的数字藏品,与NFT交易不同的是,会明确标明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属性;而国外的NFT并不会明确持有者的权益。其本质原因在于,NFT在国外可以二次交易,国内的数字藏品大部分不允许二次交易,在允许二次交易的前提下,当然就不需要明确持有者的权利。
而国内数字藏品,在采用区块链技术,明确权利属性的同时,也就产生了持有者对藏品所有权和版权的分离,往往购买者只获得藏品的所有权,而不能获得版权或者仅能获得有限的版权(完整的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16种权利),进而持有者不享有对原作品加工、修改,二次出售等权利。
于是,某些平台就出现了将版权和藏品绑定并多份限量发行给用户的情形,买家在获得藏品所有权的同时,获得了除人身权益之外的全部作品的版权(注意,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可以充分行使后续藏品的开发、转授权等权益。
那么将数字藏品绑定版权,多份限量发行出售,会不会触碰“红线”?
笔者认为,将数字藏品绑定版权,多份限量发行出售的“红线”,主要集中在发行方式以及交易方式之上,会触碰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的内容。
首先,利用区块链技术将藏品上链生成链上产品,并明确拥有藏品的版权,实质上是将藏品做成了权益类产品。
上链的数字藏品是不是权益类产品,一个判断标准就是主要看交易的对象是商品还是商品上的权利?
在数字藏品铸造上链之前,如果要买卖藏品,交易的对象就是数字藏品本身,但在数字藏品上链之后,我们购买的对象就是储存在区块链之中的藏品的记录信息,上链的数字藏品与作品形成了对应关系,上链的数字藏品就会成为记录原始作品信息的载体,交易的对象也就成了与作品以及作品所附加的权利无关的,仅仅只记录作品信息的链上产品。
有学者就说到,“加上了NFT从事拍卖的标的物只是对原作品所属特定电子档案的识别,也就是特定的NFT本身,别无其他……透过NFT的区块链链接并不会导致任何原附属于该特定资产的权利或义务发生转让。”
但如果将上链的数字藏品予以明确属于版权,那么交易的对象就不再是记录作品信息的链上产品,而是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权益类产品交易,此时,上链的数字藏品与作品本身产生了映射关系,由于平台将上链的数字藏品赋予了版权,实际上就变成了数字藏品的版权交易。
其次,将上链的数字藏品绑定版权,再予以多份发售,实质上属于艺术品的权益拆分,是被明确禁止的。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曾提到,“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这一禁令,指的就是权益拆分的方式,权益拆分,曾是国内艺术品交易常用的交易方式。
所谓艺术品权益拆分,就是将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后,等额拆分成若干份额,允许投资者购买一定份额参与艺术品的交易。比如,一件艺术品估价价值500万,将其分为500万份份额,每份价格为一元,投资者按份购买,即持有了艺术品的份额。
但在市场上,价值500万的艺术品,并不会按照固定的份额形成固定的单价,也就是说,价值500万的艺术品,不会说拆分为500万份,每份就是一元,拆分为500份,每份就是一万元,而是一份艺术品,无论拆分多少比例,一份的价格永远都是固定,并且保持动态的固定价格,可能在一段时间属于此价格,在另外一段又是另外一个价格,显然这个价格已经和艺术品已经没有关系,完全是由市场来决定。此时,就很容易形成市场上的投机与炒作,这也是国家予以禁止的本质原因。
再次,将上链的数字藏品绑定版权,予以多份发售,再采用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就会涉嫌非法经营。
前面已经讲到,将数字藏品上链,并绑定版权,已经是将藏品做成了权益类产品,然后再拆分成若干份,则是明令禁止的权益拆分发行方式,但此时并不会有刑事风险,真正涉嫌刑事风险的是拆分后的交易方式。
就目前来看,国内的部分平台是将数字藏品上链绑定版权,多份分限量发行后通过竞拍的方式销售或二次销售,笔者曾在《网上竞拍数字藏品,是否属于“集中交易”,有无刑事风险?》一文中提及,网上竞拍销售数字藏品的版权,以及将竞拍藏品的版权予以二次转拍,属于单向竞价的交易方式,不触及“集中交易”的红线。
但是,在今后国内数字藏品二次交易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就不会有刑事风险。
比如,如果平台方,将上链的数字藏品绑定版权,拆分为500万份,要求买家以500份或者500份的整数倍进行购买,再允许买家二次出售,可能平台方就有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业务的风险。
一方面,将藏品要求买家以500份或者500份的整数倍进行购买,会被认为是设定为“标准化交易单位”。《意见》就明确“标准化交易单位”,是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另一方面,允许买家通过平台而二次出售,则可能是“持续挂牌交易”,《意见》曾指出,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属于“持续挂牌交易”。
由此可知,部分平台允许买家将拆分后的数字藏品,再次通过平台转售,如果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尤其是允许5个交易内再次交易,则会有刑事风险。这样看来,国内部分平台限制买家在购买藏品超过5天之后的时间内,才能转让,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产生刑事风险。
综上所述,国内将数字藏品利用区块链技术绑定版权,有变相发行权益类产品的趋势,再将其拆分,就可能成为明确禁止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化拆分的发行方式,再允许二次交易,就会衍生为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交易模式,此时,数字藏品的交易,就成为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类证券化交易,平台将会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