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联盟能过得了这一关吗?
网络时代,传销犯罪与网络平台、虚拟货币的关系可谓形影不离,最近一则引爆币圈的消息再一次将人们眼光聚焦到这个交叉的领域。与此同时,无数“矿工”心中升起这样的疑问——星际联盟能过得了这一关吗?
一、星际联盟涉传犯罪引发币圈轰动
近日(11月6日)徐州警方发公告称11月4日破获了一起网络传销案,公告中称,警方在上海、武汉、深圳等地抓获传销犯罪团伙成员31人,查获涉案价值高达4亿的虚拟货币。
犯罪团伙的名称是币圈赫赫有名的“星际联盟”,该组织还曾在地铁内投放广告,属于FIL币的头部矿商。
需要提示的是:星际联盟的成员并非是因为挖矿或者经营虚拟货币服务被采取予以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因为涉嫌传销犯罪。简言之,挖矿违规,但不至于坐牢。
为了安抚投资者,星际联盟的剩余成员曾于11月5日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只是配合警方协查一起涉嫌非法所得的案件。但是随着警方新闻的发布,该公告的已经可信度急剧缩水,可谓信者寥寥。
并且根据投资者反馈,目前已有多天无法提币,客服无人应答,有投资者去了星际联盟的主体公司,发现大门紧闭,办公区域空无一人,可见涉嫌传销犯罪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作为圈内知名矿场,星际联盟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立案侦查牵动了万千投资者的心。这是矿场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做法——加上传销模式。从公开可查的资料来看,星际联盟涉嫌传销的问题主要在于其销售矿机及算力的过程中出现了超过三层的层级返利。
于是一些文章宣称“追根到底模式上都会给达到一定规模的代理无限代的奖励。这个门槛会很高,但是返点不会太高,实质上在法律面前不管你拿多少无限代返点,只要拿了就是传销所得。最终定性为传销犯罪一点都没有错!”
其实,这只是人们的误解。
二、有传销模式就是传销犯罪?
具有传销模式不等于构成传销犯罪,因为我国对于传销的管制,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行的。换言之,即使具有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情况也依然存在可能不构成犯罪。重要的就是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商品以及层级返利的基础是拉人头还是业务量。
具体到星际联盟的模式而言,其依然可以从:
(一)矿机及代表的算力真实性;
(二)推广人员销售矿机算力所得的提成是销售业绩的提成
以上两个方面可以有效的狙击本案涉嫌的传销犯罪。为了更好的对于本案事实及无罪观点进行展开,我们需要重新梳理并熟悉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
办案机关认为:首先,星际联盟向投资者出售矿机收取入门费;其次,矿工发展矿工的模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了金字塔结构,并按照层级进行返利。也就是符合了传销犯罪的形式要件“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返利”,因此相关的组织、领导者就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对于应当刑事处罚的传销活动有诸多的限定,首先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这要求构成犯罪传销活动中的商品是虚假的,反之如果具有真实商品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活动。
其次刑法条文还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里是对层级返利模式的限定,也就是说刑法所认定的构成犯罪的传销活动,不仅需要存在层级返利还应当是基于“拉人头”的层级返利。
如果忽视了这些重要的限制条件,单从星际联盟的推广模式来看,这一模式是基本符合传销形式要件的。这一情形下,我们可以说这样的推广模式是违法的,但是违法不等于犯罪,对于经济犯罪这样的行政犯来说尤为如此。
对于传销这类活动而言,其有效性导致其常见性,对于这类常见的失范行为,全部采用刑罚治理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刑法仅选定了诈骗类传销中的组织、领导者进行惩罚,既限定了处罚领域也限定了处罚主体。
形式违法不能直接证成具有实质刑事可罚性,也就是说,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如前所述,星际联盟的运营及推广模式,即使真的融合了传销模式,也依然可以从下边两个观点进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抗辩:
1.星际联盟销售的矿机及代表的算力具有真实性;
2. 团队计酬不应作为传销犯罪。
下文将围绕这两个抗辩理由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性、团队计酬模式是不构罪的重要抗辩
传销犯罪与传销违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本质上是否创造商业价值?形式上是否仅依赖拉人头获利?二者是“骗取财物”的本质体现。根据目前的了解来看,星际联盟所运行的挖矿项目并不符合传销犯罪的要件。
(一)星际联盟销售的矿机及代表的算力具有真实性
销售的矿机及所代表的算力是否真实的问题,是决定整个案件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核心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打击的是虚构商品或服务,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诈骗型传销行为。因此,是否存在虚构、虚假的商品或服务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存在“骗(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及客观行为。
就本案星际联盟而言,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星际联盟应是存在真实的IDC机房的,甚至有投资者去公司的IDC机房考察过并发布了视频。
在具有真实商品(虚拟币)的情形下,由于创造了新的社会财富,销售人员通过分享或瓜分新创造出的社会财富而永续经营商品,不具备诈骗性。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虽然将传销方式运用于真实的商品销售也是非法的,但这种非法只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尚不构成犯罪,这种类型的传销被称为经营型传销,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即可。
(二)团队计酬不应作为传销犯罪
《禁止传销条例》中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类型。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也将“团队计酬”进行了补充,并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是否属于“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是决定本案是否构成传销犯罪还是传销行政违法的关键。
从星际联盟的提成方式来看,给推广人员的提成按团队业绩计算收益。而且,一是销售的矿机算力属于有价值的商品,这也与前述第一点相契合;二是星际联盟返利的来源是销售矿机的金额多寡而不是单纯的发展下线的数量。
在矿机算力真实的基础上,返利依据也是推广人员的销售业绩,则可以从实质上判定为团队计酬的模式,不应当作为传销犯罪进行惩罚。
四、结语
据悉,星际联盟组织所涉矿机和质押币价值之和超过50亿,因此其能否有惊无险的通过这一关,实在关乎“千万矿工,衣食所系”,本文认为,即使国家收紧对于虚拟货币的管控,也不应贸然跨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藩篱径行将星际联盟组织以传销犯罪处罚。
本文是作者依照现有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所给出的分析,对于星际联盟组织的行为定性依然需要办案机关进一步获取相关事实信息才能给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无论事件情况为何,都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传销犯罪,不能根据社会管理政策的变化随意解读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