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
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也有较大区别,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