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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不是电子烟(二)【电子烟组件、电子烟用原料篇】?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0   访问量:515


如何判断是不是电子烟(二)【电子烟组件、电子烟用原料篇】?


《电子烟管理办法》虽然对烟弹、烟具这两种电子烟组件、以及雾化物和烟碱这两种电子烟用原料均实行专卖许可证管理,但是,不少电子烟从业者,仍然无法判断自己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不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烟弹、烟具、雾化物、烟碱,以及生产、销售《管理办法》之外的电子烟组件或电子烟用原料,是否也是电子烟或电子烟产品,会被纳入电子烟管制。比如,不含烟碱成分的烟弹,合成烟碱是不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烟弹,烟碱;DIY雾化器或电子烟的硅胶等是不是电子烟或电子烟产品。基于此,本文将试图予以说明。

首先是作为电子烟用原料的雾化物和烟碱。雾化物通常称之为烟油,烟液,烟碱称之为尼古丁,如果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雾化物具体是指烟碱、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三种物质。雾化剂又包含了丙二醇(PG)、甘油又叫丙三醇(VG)、水。

而烟碱是电子烟雾化物中不可或缺的原料,又可分为天然烟碱(提取烟碱)和合成烟碱,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烟使用的烟碱必须是提取烟碱,即从烟叶、烟丝中提取而来,不能是利用化学物质合成的烟碱。

因此,《电子烟管理办法》中的雾化物是指丙二醇、丙三醇、水、以及允许添加的101种雾化物添加剂,烟碱是指提取烟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烟碱含有烟叶、烟丝等烟草成分,其他的雾化物,不管是雾化剂还是雾化物添加剂,很多都属于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不含有任何烟草成分的,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现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将本不需要办理电子烟专卖许可证即可生产、销售的雾化物和烟碱,直接设置行政许可,实现许可证制度,其合法性是有待质疑的!

其次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也就是说,作为可单独生产、销售的烟弹应当是含有雾化物成分,尤其是应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的烟弹。

《管理办法》之所以将烟弹作为电子烟产品,主要是烟弹里含有烟草成分,因为根据《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子烟的雾化物必须含有烟碱(尼古丁),而烟碱的来源只能是从烟叶或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中提取,即天然烟碱。所以,如果烟弹中不含有烟碱,或者其他雾化物成分,那就意味着烟弹中没有烟草成分,也就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烟弹作为装载烟油(烟液,雾化物)的载体,通常存在于换弹式电子烟(封闭式电子烟,烟弹与雾化器一体,不可自行注油)中。至于市场上存在的自行注油电子烟(开放式电子烟),由于电子烟国家标准要求电子烟烟具与烟弹应具有防止人为填充的封闭结构,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所以,自行注油电子烟(开放式电子烟)是不能生产、销售的。

但是,如果生产、销售了自行注油电子烟(开放式电子烟),能否将雾化器认为是烟弹是有疑问的,因为该雾化器并不含有雾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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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烟具,《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严格来说,烟具仍然是电子烟的组件,而且本身不含烟草成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烟具的表现形式是含有电池在内的一整套装置。

最后是其他电子烟组件以及电子烟用原料。除了烟弹、烟具,雾化物、烟碱等组件和原料外,电子烟产品还包括了各种雾化组件如雾化芯、储油棉,电子组件如电池、咪头等,结构组件如密封硅胶,外壳等等。

对于此类产品,不应作为电子烟及其电子烟产品监管。一方面,电子烟及其电子烟产品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限,不在规定之内的不能等同于电子烟及其电子烟产品;另一方面,此类产品属于电子烟的非核心组件或原料,其用途并不限于只是电子烟,且也不含有烟碱、其他雾化物等烟草成分。

综上,电子烟及其电子烟产品仅限于是《管理办法》规定的,丙二醇、丙三醇、水、允许添加的101种雾化物添加剂、提取烟碱、含有烟碱等雾化物成分的烟弹、烟具,除此之外的电子烟组件以及电子烟用原料不属于电子烟或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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