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我国对于“零尼”雾化产品的监管态度是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7-05   访问量:359

对于目前市场上不含烟碱成分的“零尼”雾化产品,有关部门的态度到底是什么?最直接的就是,是否将其作为电子烟纳入监管范围?对此,我通过查询相关资料,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以及与烟草部门相关人员的沟通,试图作出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烟草部门会将未被纳入其他部门管理的不含烟碱成分的“零尼”产品认定为是电子烟,并予以监管。

即意味着,“零尼”雾化产品无论是否含有烟碱成分,只要符合合国标对电子烟的定义,就是电子烟,这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中所述“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相一致。

但是,如果“零尼”雾化产品已经被纳入其他部门的管理范围,如医疗器械,则不属于电子烟。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是考虑到市场上存在大量用于医药、食品等领域的雾化产品,这些产品是雾化技术的创新应用,本身就不是用于纯供人抽吸的电子烟,如果一律以电子烟对待,就会伤及无辜,阻碍雾化产品甚至是雾化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其次,司法人员倾向于将没有任何其他用途或者功能的 “零尼”雾化产品认定为一次性电子烟或电子烟烟具,但在入罪时仍然会将成分作为参考依据

新型烟草制品的界定,司法部门基本上都会委托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或者是发函由烟草部门予以认定,当烟草部门作出是电子烟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结论后,司法部门相关人员会遵循烟草专业部门的认定将“零尼”雾化产品认为是电子烟。

界定为是电子烟后,司法工作人员会在此基础上,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进行分类,进一步说明“零尼”雾化产品的属性。就我了解的信息,多会将其以一次性电子烟或者是电子烟烟具对待,理由是“零尼”雾化产品的特征和工作机理更符合一次性电子烟或电子烟烟具的定义。

同时囿于经验常识以及实务的通常做法,司法人员在定罪时还是会将成分作为定罪的参考依据。比如从经验常识上来看,无论是电子烟还是烟草专卖品,亦或是烟草制品,起码得是“烟”,如果没有任何与“烟”相关的痕迹,普通大众都很将其理解为是“烟”;再从实务认定的角度来看,诸如“上头” 电子烟(烟弹),也是将其成分予以鉴定后认定,如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则会定性为是毒品而非电子烟。因此,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也是会将成分作为定罪的参考依据。

最后,“零尼”雾化产品一旦被认定是电子烟,基本上会被判定为是伪劣电子烟。

当“零尼”雾化产品被界定是电子烟后,就会以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判定是伪劣电子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零尼”雾化产品因不含烟碱会被认定是伪劣电子烟或不符合国标的电子烟。根据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对于烟弹的定义,都是要求雾化物中要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的电子烟及其烟弹是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在此基础上,“零尼”雾化产品无疑会被认定是伪劣产品或者是不符合国标的产品;

二是“零尼”雾化产品会因包装或标志不合格认定是伪劣电子烟。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的标志和产品说明书均做出了要求,且《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对包装、标识也做出了要求,如电子烟产品应有标识的警语、注册商标、烟碱含量等信息。但很多“零尼”雾化产品本就不是电子烟,所以根本就不会有对应所要求的信息。

三是部分“零尼”雾化产品带有不同口味,更会被界定为是果味电子烟,且因含有禁止添加的添加剂成分或者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含量不达标而判定为是伪劣电子烟。在已经三令五申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之外的电子烟的前提下, “零尼”雾化产品遇上各种口味时,基本上会被定性为是果味电子烟,最后的结论就只能是不符合国标的电子烟或伪劣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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