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制假售假辩护|如何有效争取立功情节?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1-24   访问量:653


制假售假辩护|如何有效争取立功情节?

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无论是生产者,抑或是销售者,一般都会认识一些同行,甚至掌握着具体的个人信息及犯罪线索,一旦被抓,为了争取立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同行彼此之间存在大量检举、揭发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立功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类型。

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下5种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一般立功表现:

1、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体表现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在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中,一旦成功争取立功,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属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要是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成功争取立功,对减轻量刑具有较大意义。那么,对于此类案件,如何有效争取立功情节呢?

对此,陈律师认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立功线索,并且想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话,则应当在被讯问时,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尽可能做到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即应当提供具体被检举人的身份情况、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以及线索来源,防止被他人抢占先机,从而错失立功良机。此外,如果未能在讯问时,及时检举、揭发同行,也可以将同行的具体犯罪线索写成书面举报信,递交给看守所的管教民警,由看守所将相关线索反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而对于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完律师咨询指导后,直接向办案机关提交举报材料,其中的举报材料应当尽可能包含被举报人个人信息、住所、联系方式及所从事犯罪活动内容等信息。

综上,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想要有效争取立功情节,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尽早、主动、全面地向办案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避免错失立功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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