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口味”的电子烟,就一定是伪劣产品吗?
带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从目前来看,基本上会被检测机构鉴定为是不合格的伪劣电子烟。而若深入分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又会发现,“口味”电子烟被判定为伪劣电子烟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口味”电子烟带有“口味”不符合国标,或者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国标,却看不到任何有关电子烟质量的分析数据。如果说要将“口味”电子烟认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检测报告至少要给出一些有关质量的分析数据,才能从产品本身的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的角度,说明是伪劣产品,但是检测报告往往缺乏对质量检测的实质性数据。反而在笔者调研电子烟市场的过程中,了解到,烟草部门在进行电子烟质量监督抽查时,会对电子烟产品的防填充、防漏液、启动保护、防水、跌落轻度、雾化物烟碱、雾化物重金属、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雾化物添加剂等多项安全指标,进行全方位的质量检测。
带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从目前来看,基本上会被检测机构鉴定为是不合格的伪劣电子烟。而若深入分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又会发现,“口味”电子烟被判定为伪劣电子烟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口味”电子烟带有“口味”不符合国标,或者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国标,却看不到任何有关电子烟质量的分析数据。
如果说要将“口味”电子烟认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检测报告至少要给出一些有关质量的分析数据,才能从产品本身的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的角度,说明是伪劣产品,但是检测报告往往缺乏对质量检测的实质性数据。
反而在笔者调研电子烟市场的过程中,了解到,烟草部门在进行电子烟质量监督抽查时,会对电子烟产品的防填充、防漏液、启动保护、防水、跌落轻度、雾化物烟碱、雾化物重金属、电子烟释放物烟碱释放量、雾化物添加剂等多项安全指标,进行全方位的质量检测。
既然烟草部门在进行监督检验时,都要鉴定电子烟产品质量的有关指标,且同属于专卖品的卷烟的鉴定,也是通过质量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型式检验(即检测所有的项目),为何在确定刑事犯罪时,检测机构却不对电子烟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鉴定。而一旦缺少对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检测,很容易出现以下将非伪劣电子烟错误认定是伪劣产品的情形:第一种:将仅仅是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认为是伪劣产品 目前,大量的“口味”电子烟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是因为电子烟包装、标志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包装细则》”)的规定。但实际上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并不是伪劣产品。第一,电子烟产品的很多包装、标志内容并不是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包装、标志不合格不代表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比如,《包装细则》要求电子烟产品要符合包装规格,要有二维码标签、标识警语、注册商标、烟碱含量、字样信息;电子烟产品盒包装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电池容量(如有)、客服电话等信息。箱包装应标注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箱体尺寸(长×宽×高)等信息。 但是电子烟国家标准,仅仅对电子烟产品的标志作出要求,而且仅要求电子烟产品应标明雾化物成分、雾化器烟碱浓度和烟碱含量、电子烟烟液体积或固态雾化物质量、电子电气产品有害限制使用标志、健康警语;以及要求电子烟组件应标明名称型号和匹配要求。由此可见,并不是包装、标志不合格就一定是非国标电子烟。第二,即使“口味电子烟”的包装、标志不符合国标,也不意味着是伪劣产品。笔者在前面就讲到,伪劣产品的判断标准是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性能。如果仅仅是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却不影响电子烟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则不是伪劣产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也予以明确,“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恢复交易同一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可以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因此,如果缺少对“口味”电子烟产品质量的实质性检测,就极易将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错误认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第二种:带有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会被错误认为是伪劣产品将“口味”电子烟认定是伪劣电子烟,是因为“口味”电子烟违反了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但是,烟草“口味”是什么口味,怎么判断电子烟的“口味“就不是烟草“口味”呢?现有的规定并没有说明,但实际上却是可以通过对雾化物添加剂的检测确定。说到底,电子烟呈现“口味”的本质,是雾化物中添加剂的作用,电子烟国家标准对口味的禁止本质上是对电子烟特征风味添加剂的禁止。因此,判断“口味”电子烟是不是伪劣电子烟,应当是判断是否含有被禁止添加的添加剂,以及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是否超量,也就是说,要对涉案产品的雾化物成分的种类与含量进行检测。而笔者发现,电子烟的检测报告基本上不对涉案“口味”电子烟的雾化物添加剂成分、含量等进行检测,那怎么能分辨出“口味”就是被禁止的“口味”,而不是烟草口味呢?反观目前符合国标的烟草口味电子烟,其本身也是带有一定味道的。因为在电子烟国家标准中,保留了101种添加剂的名单,这些添加剂本身也会带有一定的味道。比如101号纽甜,本身就是甜味剂而带有甜感,99号和100号的异丙基丁酰胺和甲基环己烷甲酰胺本身是凉味剂而带有凉感,以及柠檬烯、苯甲醇、椒祥薄荷油等诸多香精本身就属于水果类、薄荷类的添加剂,呈现出一定的香味和口味。所以,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也会带有甜感、凉感、一些果香风味。比如笔者在市场调研的一款国标电子烟,其带有甜味和香味,但雾化物成分仍是被允许添加的添加剂。此外,即使是烟草味,可能也会呈现出多种口味,比如传统的卷烟也分为清香型、浓香型、中间香型、淡雅香型、清甜香型、醇香型等种类,在此基础上也会有多种口味。因此,在没有对“口味”电子烟产品的质量进行实质性检测,尤其是未检测雾化物成分及含量时,可能就会将烟草口味电子烟认为是伪劣电子烟。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即使是生产、销售了带有“口味”的电子烟,但如果时间是在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之前的,就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是伪劣产品,因此,就不能将此时间之前的“口味”电子烟产品认定是伪劣产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既然烟草部门在进行监督检验时,都要鉴定电子烟产品质量的有关指标,且同属于专卖品的卷烟的鉴定,也是通过质量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型式检验(即检测所有的项目),为何在确定刑事犯罪时,检测机构却不对电子烟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鉴定。而一旦缺少对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实质性检测,很容易出现以下将非伪劣电子烟错误认定是伪劣产品的情形:
第一种:将仅仅是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认为是伪劣产品
目前,大量的“口味”电子烟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是因为电子烟包装、标志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包装细则》”)的规定。但实际上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并不是伪劣产品。
第一,电子烟产品的很多包装、标志内容并不是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包装、标志不合格不代表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比如,《包装细则》要求电子烟产品要符合包装规格,要有二维码标签、标识警语、注册商标、烟碱含量、字样信息;电子烟产品盒包装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电池容量(如有)、客服电话等信息。箱包装应标注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箱体尺寸(长×宽×高)等信息。
但是电子烟国家标准,仅仅对电子烟产品的标志作出要求,而且仅要求电子烟产品应标明雾化物成分、雾化器烟碱浓度和烟碱含量、电子烟烟液体积或固态雾化物质量、电子电气产品有害限制使用标志、健康警语;以及要求电子烟组件应标明名称型号和匹配要求。由此可见,并不是包装、标志不合格就一定是非国标电子烟。
第二,即使“口味电子烟”的包装、标志不符合国标,也不意味着是伪劣产品。
笔者在前面就讲到,伪劣产品的判断标准是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性能。如果仅仅是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却不影响电子烟产品的质量,以及使用,则不是伪劣产品。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也予以明确,“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恢复交易同一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可以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因此,如果缺少对“口味”电子烟产品质量的实质性检测,就极易将包装、标志不合格的“口味”电子烟错误认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第二种:带有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会被错误认为是伪劣产品
将“口味”电子烟认定是伪劣电子烟,是因为“口味”电子烟违反了电子烟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但是,烟草“口味”是什么口味,怎么判断电子烟的“口味“就不是烟草“口味”呢?现有的规定并没有说明,但实际上却是可以通过对雾化物添加剂的检测确定。
说到底,电子烟呈现“口味”的本质,是雾化物中添加剂的作用,电子烟国家标准对口味的禁止本质上是对电子烟特征风味添加剂的禁止。因此,判断“口味”电子烟是不是伪劣电子烟,应当是判断是否含有被禁止添加的添加剂,以及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是否超量,也就是说,要对涉案产品的雾化物成分的种类与含量进行检测。
而笔者发现,电子烟的检测报告基本上不对涉案“口味”电子烟的雾化物添加剂成分、含量等进行检测,那怎么能分辨出“口味”就是被禁止的“口味”,而不是烟草口味呢?
反观目前符合国标的烟草口味电子烟,其本身也是带有一定味道的。因为在电子烟国家标准中,保留了101种添加剂的名单,这些添加剂本身也会带有一定的味道。比如101号纽甜,本身就是甜味剂而带有甜感,99号和100号的异丙基丁酰胺和甲基环己烷甲酰胺本身是凉味剂而带有凉感,以及柠檬烯、苯甲醇、椒祥薄荷油等诸多香精本身就属于水果类、薄荷类的添加剂,呈现出一定的香味和口味。所以,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也会带有甜感、凉感、一些果香风味。
比如笔者在市场调研的一款国标电子烟,其带有甜味和香味,但雾化物成分仍是被允许添加的添加剂。
此外,即使是烟草味,可能也会呈现出多种口味,比如传统的卷烟也分为清香型、浓香型、中间香型、淡雅香型、清甜香型、醇香型等种类,在此基础上也会有多种口味。因此,在没有对“口味”电子烟产品的质量进行实质性检测,尤其是未检测雾化物成分及含量时,可能就会将烟草口味电子烟认为是伪劣电子烟。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即使是生产、销售了带有“口味”的电子烟,但如果时间是在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之前的,就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是伪劣产品,因此,就不能将此时间之前的“口味”电子烟产品认定是伪劣产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