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对不同被告人能否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08   访问量:485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对不同被告人能否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知,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既设置了主刑,又设置了附加刑——罚金。

其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由此可知,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法院计算罚金主要依据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同时还考虑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类案件,根据以往的判例,同一案件共同犯罪的不同被告人,计算罚金的基础标准一般是一致的,即要么都适用非法经营数额作为标准计算,要么都适用违法所得作为标准计算。

然而,大多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一般都属于多人犯罪。相较于主犯,从犯因其在制假售假活动中仅起次要作用,仅负责某一环节工作,往往获利比较少。此时,若统一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来确定主犯和从犯罚金,则对获利较少的从犯来说明显太重;若统一根据违法所得来确定主犯和从犯的罚金,则对于主犯来说太轻。

对此,陈律师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类案件,对于情节迥异、获利差别明显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来确定罚金更为科学,即对不同被告人可以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要体现在主刑上,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同样适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类案件,计算罚金,适用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重于违法所得标准,倘若对不同被告人机械地统一按照同一标准来计算罚金,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情节大致相同、罪行一致的情况,可以采用相同的罚金计算标准来确定罚金;但是,对于情节迥异、主从犯区分明显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来确定罚金更为科学。

第二,在实务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有的法院也认可对不同被告人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

在(2016)苏0291刑初523号中,被告人W某财、X某兵与Z某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A省某厂内生产、制作假冒马斯公司第3998765号注册商标的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 

被告人W某财、H某华经合谋,由W某财负责出资、生产,H某华负责联系制作商标标识,在A省XX大道1-10号民房生产、制作并销售假冒费列罗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的巧克力;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9100元,H某华违法所得5000元。

法院认为,在假冒马斯公司第3998765号注册商标的巧克力中,W某财、X某兵与Z某兵三人地位相当、获利接近,对其三人统一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确定罚金;在假冒费列罗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的巧克力中,W某财负责出资、生产,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而H某华并未出资、生产,同时获利较少,仅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分别对二人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最终,法院判处H某华罚金1万元,而判处W某财罚金174万元。

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不同被告人之间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的罚金计算标准。因此,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从轻,还可以在罚金方面为当事人争取适用违法所得标准,从而降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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