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案件,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如何处理?
烟草类刑事案件往往存在大量被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那么这些物品应当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被查获扣押的物品,如果是与案件无关联,则应返还,如果是涉案财物,就会被没收,但烟草属于专卖品,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笔者将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与财政部发布的《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进行分析。
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总的来说有三种处理方式:返还、销毁、变卖,至于具体适用哪一种方式,会根据烟草物品的种类、来源以及性质属性的不同而不同。首先,对于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应当查明来源,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烟草作为专卖品,有其特殊的规定,如果烟草物品来源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走私,又或者烟草物品本身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具有使用价值,则最终的处理方式就是销毁。《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均有严格规定。如《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因此,被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应当查明来源,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判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如果违反,唯一的处理方式就是销毁。其次,在查明来源,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确定烟草物品来源合法,无质量和真伪瑕疵的前提下,还需要区分烟草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如果与案件无关,则应对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予以返还。如果与案件有关,则属于涉案财物,会被没收,没收之后就会根据《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变卖。综上,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其处理方式及其适用情形整理如下:
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总的来说有三种处理方式:返还、销毁、变卖,至于具体适用哪一种方式,会根据烟草物品的种类、来源以及性质属性的不同而不同。
首先,对于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应当查明来源,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烟草作为专卖品,有其特殊的规定,如果烟草物品来源于非法生产、销售,或者走私,又或者烟草物品本身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具有使用价值,则最终的处理方式就是销毁。《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均有严格规定。
如《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因此,被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应当查明来源,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判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如果违反,唯一的处理方式就是销毁。
其次,在查明来源,进行质量检验和真伪鉴别,确定烟草物品来源合法,无质量和真伪瑕疵的前提下,还需要区分烟草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如果与案件无关,则应对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予以返还。如果与案件有关,则属于涉案财物,会被没收,没收之后就会根据《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变卖。
综上,查获扣押的烟草物品,其处理方式及其适用情形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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