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查获的烟叶未鉴定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会影响定罪量刑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1   访问量:566


查获的烟叶未鉴定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会影响定罪量刑吗?


通过办理的烟草类刑事案件,发现涉烟叶案件经常发生在用于制作烟丝、卷烟过程中,或发生于收购环节,并多以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而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会被忽略,即被查获未销售出去的烟叶没有鉴定出等级和使用价值,是否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我们都知道,涉烟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犯罪数额,因此,涉烟物品的价值计算就至关重要,而实际办案中,很多办案机关在计算烟叶价值时,不会去关注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的问题,更不会委托鉴定涉案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有的烟草检测站或者价格认证部门在鉴定时,也不去鉴定烟叶的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

但是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直接关系到烟叶的价值和整个案件的犯罪数额,因此,烟叶必须要鉴定出等级和使用价值,如果未查清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不同等级的烟叶,有不同的价值计算标准,势必会影响犯罪数额的多寡,必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首先,烟叶存在不同等级和有无使用价值的差别,有无使用价值和等级的不同,决定烟叶的不同价格,因此必须要做出等级和使用价值的鉴定。

众所周知,种植的烟叶在烟草站收购时,会预先对烟叶评级,根据烤烟的国家标准GB2635-92,烟叶分为42级且有不用编号,同时明确了不在42级之内但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烟,因此,烟叶实际上形成了有使用价值有等级、尚有使用价值无等级、和无使用价值无等级三个层次,而这三个层次均存在不同的价格。

而关于查获的未销售出去的涉案烟叶价值,无论是非法经营、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是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查不清实现销售价时,会以侦查机关委托的烟草部门或者价格部门鉴定出来的基准价格计算,这在2010年的烟草解释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在当以烤烟调拨平均基础价格计算时,烟叶的价值会随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产生差异,不会存在一个固定价格,因此,必须要考虑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

其次,不少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烟叶具有等级和使用价值的区别,同时在鉴定时,按照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第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就明确了不同等级或使用价值的制烟原料有不同的价格鉴定标准。

其第六条之(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第二,云南省发布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2021年修订版)》,规定了烟叶的品质等级由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烟叶的价格根据不同等级或使用价值的标准认定。

其第四条,“制烟原料的品质等级、烟草制品的真伪,以价格认定提出方提供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价格认定提出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对其类别、品质、等级及真伪予以明确,价格认定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条之(一),“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鉴定为有等级的烟叶以及再造烟叶,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公布的上年度普通品种初烤烟叶一、二价区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简单算术平均,下同);级外烟叶按照下等、低等级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或无使用价值烟叶按照低等级烟叶中的GY2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片烟(或称烟片,指除去烟梗或烟叶主脉的烟叶,包括打叶复烤烟叶)先折算为烟叶后,按烟叶相应标准计算,烟叶与片烟的重量折算比例为1:0.65。”

第三,福建省《关于办理涉及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也明确了,烟叶的鉴别检验结论应当包括烟叶类别的鉴别检验、烟叶等级的鉴别检验以及使用价值的鉴别检验。

其第七点,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问题:“……烟叶鉴别检验结论一般为:(1)烟叶类别的鉴别检验:判断是否属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晾晒烟。  

(2)烟叶等级的鉴别检验:各项品级、品质因素达到相应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出具具体等级或各等级所占比例的检验结论。  

(3)使用价值的鉴别检验:依据标准作出有使用价值、尚有使用价值、无使用价值的检验结论。  

(4)片烟、再造烟叶、烟丝烟梗和烟末的鉴别检验,有对照样品的,通过与相应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比照,判定为符合某种样品。无样品对照时,以是否可用于卷烟企业生产加工的判定为有使用价值或无使用价值。

由上可知,烟叶价值认定的前提是先进行等级鉴定和有无使用价值的鉴定,其次,才能根据等级的不同和使用价值的有无,按照相应的标准计算价格。

再次,烟叶若未鉴定出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将无法计算其价值,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无罪。

如建检诉刑不诉〔2019〕2号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王某某收购烟叶的犯罪事实,且xx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烟草鉴别检验报告仅认定烟叶有使用价值,而没有对该案烟叶进行等级鉴定,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对烟叶等级和价格进行重新鉴定,烟草行政部门出具说明,认为烟叶已经霉坏变质,无法进行等级和价格鉴定。导致该案价值无法认定。本院认为xx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后,即使是查获的同一批烟叶也应该区分等级,查清哪些有等级、有使用价值,再按照不同标准计算烟叶价格,如果鉴定机构没有予以区分,该鉴定结论则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应当不予作为定案依据。

如(2020)云06刑终307号,"......在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查获的烟叶价格为951498.90元,因该烟叶有部分不列级烟叶,该鉴定结论缺乏真实、客观性,不宜以鉴定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

综上,涉烟叶刑事案件,对查获的烟叶应当做出等级鉴定和是否有使用价值的鉴定,烟叶的等级和使用价值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不能缺失的环节,实践中,侦查机关应当委托烟草检测站先进行等级和使用价值的鉴定,再进行价格鉴定,如果未鉴定出等级和是否有使用价值,辩护律师应当从数额的角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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