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商家超期经营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9   访问量:427


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商家超期经营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商家经营烟草,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然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商家即使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应当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烟草,当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注销商家的专卖许可证。

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发证机关应当对有效期限届满但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注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商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过期未被注销的情形,商家继续使用过期的烟草证经营烟草。

那么,商家超期经营烟草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笔者认为,在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商家超期经营烟草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然而,商家超期经营烟草,其烟草证虽然超过了有效期限,仅处于失效状态,但只要仍未被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依旧不宜认定商家为无证经营。只有在发证机关依法对到期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予以注销之后,商家继续经营烟草,才属于无证经营烟草的情形。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商家超期经营烟草的情形,办案机关同样认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具体理由详见以下法院裁判要旨:

案号:(2016)赣0426刑初5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1于2013年4月15日取得了河南省L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1日,期限届满后,被告人朱某1没有申请延期。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1重新向L县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至2017年2月31日,申请该证时,L县烟草专卖局注销了其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告人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朱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多次在山东省J市卷烟经营户孙某及山东省P县烟草公司客户经理王处进购卷烟,其先通过陈B的62×××78账户向孙某和王提供的账户内转款,二人根据被告人需求准备好卷烟后通知被告人取烟,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1共向孙某和王付款932万余元。2015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1联系了山东省G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徐某,要求购买一批大重九卷烟,被告人朱某1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两次向徐某持有的户名为王J的账户内转账共计人民币44.6万元,徐某遂从G县当地烟草零售户手中回收大重九卷烟销售给被告人朱某1,其中部分卷烟被其亲属朱某2等人运输至W市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于2013年4月15日取得了L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虽于2014年5月1日到期,但L县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将该证注销,直至2015年2月4日,该局为被告人朱某1颁发新证时才予以注销,因此被告人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从兰考县以外的地方购买卷烟销售牟利,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和超过期限,跨地域经营的行为,且其超过许可期限的时间不足一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其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商家超期经营烟草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因此,商家因上述情形被控非法经营罪,依旧存在争取无罪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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