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直播售假,哪些人员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陈新潮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4   访问量:736


直播售假,哪些人员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近年来,各电商平台大力发展直播带货的销售方式。与此同时,有的电商人利用直播带货的模式进行售假。然而,商家利用直播带货售假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地甚至涉嫌犯罪,最常见涉嫌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知,一旦直播售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直播售假团队相关人员最高可面临10年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直播售假团队相关人员如果能够争取认定为从犯,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在直播售假团队当中,哪些人员可以争取认定从犯?

在直播售假团队中,老板由于是售假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除了老板之外,直播售假团队人员还存在主播、助播、客服、模特、打包发货等人员。其中,主播也有存在系老板的情形,此时可能会被认定主犯,但如果不属于老板,仅受雇担任主播进行直播售假,听命于老板安排进行工作,在直播售假过程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至于助播、客服、模特及打包发货人员,他们在直播售假活动中一般为普通打工者,听从老板指令工作,在直播售假过程中从事者辅助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

在实务中,对于直播团队售假犯罪的情形,办案机关同样认可以上除老板之外的工作人员的从犯身份,进而对上述人员相较于团队老板(即主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可见以下判例:


1、担任主播及负责采购工作,认定从犯

案号:(2020)苏03刑初113号

案情: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Z某、W某从陈流南处购买上述产品后,通过二人经营的“AA全球美妆”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其中,Z某负责采购、发货、仓库管理、财务等工作,W某负责直播卖货及部分采购等工作,通过“AA全球美妆”淘宝网店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显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八万七千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W某、Z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W某、Z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W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负责商品链接上下架,认定从犯

案号:(2020)苏0105刑初323号

案情:2020年7月间,被告人M某向被告人P某提议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的唇膏,并由P某某负责寻找货源。后P某与被告人C某商定,由C某负责出资注册抖音网店并购入该唇膏,P某负责联系M某抖音直播销售。被告人C某某受被告人C某的指使注册了抖音网店并负责收取该唇膏的销售款。被告人L某帮助该唇膏在网店上架销售,并向在抖音负责直播销售的M某发送产品销售链接。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C某、M某、P某、C某某、L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C某、M某、P某、C某某、L某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C某、M某、P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C某某、L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3、担任客服,可认定从犯

案号:(2021)湘0424刑初232号

案情:2020年6月2021年3月,被告人Z某某先后招聘被告人G某、H某、Z某、Y某及吴某、曹某、赵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客服人员,2021年被告人G某、H某、Z某被被告人Z某某升任客服主管,帮带公司新聘人员售酒。被告人Z某某对员工采用固定工资加销售提成发放薪酬,固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3500元不等,提成按销售额2%-6%提取。被告人H某、Z某、Y某等客服人员使用被告人Z某某提供的工作手机、贵州电话卡,按被告人Z某某准备好的话术向黄某1、邓某等全国各地多名购酒者推销“茅台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某、G秀、H曼、Z营、Y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Z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G秀、H曼、Z营、Y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从事打包发货工作,可认定为从犯

案号:(2019)粤0605刑初2166号

案情:2018年7月起,被告人S某、Z某、Y某、Z某先后受雇于郭某(另案处理),明知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佛S市一巷27号住宅住宅,利用互联网向境外客户销售假冒“Rolex"商标手表、假冒“Fendi"商标衣服、假冒“GUCCI"商标手提包等商品。其中,S某负责管理其他人员和联系货源,Z某负责直播推销,Z某负责客服和整理订单,Y某负责打包发货。

法院认为:被告人S某、Z某、Y某、Z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S某、Z某、Y某、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5、担任助播,协助主播带货,可争取认定从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3416、3469号

案情: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始,被告人Z某、被告人S某,租赁东G市A大厦2楼作为仓库,利用淘宝直播平台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饰鞋包,至案发时销售金额逾60万元。期间,Z某负责直播带货销售,S某负责协助Z旭直播,X某负责后台客服,L某、X某负责对接仓库管理、订单处理、物流工作,Z某自2020年3月后加入负责售后退货。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S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S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再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当直播售假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除了老板之外,主播、助播、客服、售后、打包发货等人员均有机会争取从犯身份,进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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