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成品价值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裁判要旨--制假售假实务研究(七)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会在制假仓库内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但其中可能同时存在成品和半成品。
面对这种情况,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成品的价值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实务中并无争议,但是半成品的价值是否能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仍存在不同意见。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范畴,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半成品能否被认定为上述规定的侵权产品,则半成品的价值能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以半成品被查扣时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标准。
半成品可分为原料性半成品与非原料性半成品。
原料性半成品,即尚未完成制造为成品,仍属于需要进一步深加工的材料。例如假冒服装类案件中,当服装厂里面存在大量制作衣服的原料,如棉布、丝绸等,此种情形并无法轻易证实上述原料即将被用于制假。即使能够证明将用于制假,也很难折算出成品的数量,更难以计算其犯罪金额。因此,该类半成品的价值不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非原料性半成品,即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通过简单组装即可成为成品。例如,假冒LV、爱马仕皮带类案件中,涉案仓库里存在一些尚未组装的皮带和皮带扣,由于尚未最终完成加工,仍属于半成品。但是,上述半成品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通过简单组装即可成为成品。因此,此类半成品的价值则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综上,如果半成品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其价值可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当计入。
实务中,法院也会依据半成品本身形态进而判断半成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为此,笔者通过现有案例梳理两则半成品价值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裁判要旨。
案例一: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旨:半成品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须以半成品被查扣时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时点,如果半成品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则可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当计入。具体判断标准为:1.能够直接以组装形式添加其他配件(该种配件以日常销售中可获得为条件,即可以随时更换)形成成品的;2.能够经过简单的加工制作(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就可以形成成品的;3.货标分离,仅需要通过罐装、包装、黏贴、喷绘标识等行为即可以形成成品的;4.其他依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判断即可以判定为成品的最接近形态的。
案号:一审:(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51号 二审:(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31号
案情:自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余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北闸商业一街X号、XX号商铺一、二楼投资经营一家无证照的手袋加工厂,并雇请被告人黄X,由其负责招聘工人,发放工资,协助管理工厂工作。2014年4月,两被告人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许可,私自接受他人委托,非法生产假冒LOUIS 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手袋并从中获利。2014年4月17日,清远市清新区工商部门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假冒LOUIS VUITTON等四种注册商标的女装手袋496个,经鉴定:完成度为60%的女式手袋(未车内袋、未车袋口线、未车接链、无肩带)共计154个,鉴定价格合计739200元;完成度为70%的女式手袋(未车袋口线、未车接链、无肩带)共计156个,鉴定价格合计1313130元;完成度为80%的女式手袋(未车袋口线、无肩带)共计65个,鉴定价格合计924080元;完成度为90%的女式手袋(无肩带)共计121个,鉴定价格合计1183230元。
法院观点: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496个半成品手袋,其中完成率在90%的有121个,完成率90%的手袋属于手袋主体已经制作完成,但是未搭配配件的产品。上述手袋仅需要与配件结合便可形成完整的侵权产品,且手袋本身已经贴附被侵权公司的图形商标,其价值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半成品手袋,由于手袋主体尚未完工,是否可认定为具有市场流通价值的商品存疑,故根据存疑有益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不计入被告人制造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金额。
案例二: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旨:关于第二起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经查,扣押物品清单显示,现场查扣了假冒“LV”注册商标的成品皮包410个、半成品皮包255个,挎包带、挎包内胆、勾扣、皮革一批,压扣机一台、上胶折边机一台、缝纫机七台。经惠来县×××××××××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中成品皮包在认定基准日2020年7月23日的价格为577500元,其余半成品、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在认定基准日2020年7月23日的价格为214140元,合计791640元。由于上述查扣的半成品皮包尚未制作完成,连同查扣的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价格均不应计算入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中,被告人第二起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成品价格认定为限。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起犯罪的数额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20)粤1972刑初2662号
案情:被告人黄X于2012年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潜逃回老家广东省惠来县×××××××住。潜逃期间,黄X购买一批生产皮包用的机器设备,在其径口村的自建房设立一个小作坊,并聘请工人再次生产假冒皮包。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作坊,当场扣押假冒“LV”注册商标的成品皮包410个、半成品皮包一批、原材料一批及生产设备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查成品皮包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7月23日认定的价格为577500元。
综上所述,制假售假案件中,半成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须以半成品被查扣时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如果半成品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其价值则可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当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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