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8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三在担任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杭州地区部门经理期间,为提高公司生产的药品氨氯地平片、缬沙坦胶囊在杭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销售量,分别向杭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辖的服务站团队长行贿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构成行贿罪,辩护人认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张三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二、问题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行为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辩护要点有哪些?三、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异同(一)行贿罪的概念
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行为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辩护要点有哪些?
三、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异同
(一)行贿罪的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一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二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地给予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体现的是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2)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
(3)客观方面不同
行贿罪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请托事由关系到公司的业务拓展、规模发展等方面。
(4)立案标准不同
根据《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综上,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两个方面,在犯罪构成上也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单位集体的决定或单位负责人的决定;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了单位整体利益。单位行贿罪的量刑相较于行贿罪而言更轻。
四、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辩解行为人系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证据要求。通过上述分析,要想改变行贿罪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要看在案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行贿意志是否由单位决定,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在案没有相关证据,辩方如有相关证据线索,还应当申请调取或直接补充以证实。具体到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实务中,医药公司给予医药代表一定额度的“推广费”,并且该“推广费”是按照药品销售的数量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计算标准来计算。因此欲证明行为人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的直接证据一是看医药代表的报销费用是否含有“推广费”;二是看推广费的计算方法是否和药品销售的数量有关;三是看推广费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给予相关人员回扣。
四、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辩解行为人系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证据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改变行贿罪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要看在案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行贿意志是否由单位决定,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在案没有相关证据,辩方如有相关证据线索,还应当申请调取或直接补充以证实。
具体到医药代表行贿类案件中,实务中,医药公司给予医药代表一定额度的“推广费”,并且该“推广费”是按照药品销售的数量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计算标准来计算。
因此欲证明行为人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的直接证据一是看医药代表的报销费用是否含有“推广费”;二是看推广费的计算方法是否和药品销售的数量有关;三是看推广费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给予相关人员回扣。
五、实务案例判决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依据以下证据最终认定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
五、实务案例判决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依据以下证据最终认定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三作为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地区的经理,其每月的报销费用中有一笔费用是按照药品销售的数量和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相关报销费用中包含推广费,该费用系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给予报销的。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北京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报销费用中包含的推广费系通过业务员直接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款及该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情况。
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北京某医药公司报销费用中的推广费系根据药品销售数量计算的给医生的回扣款等情况。
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某医药公司培训过程中了解到的推广费的用途及计算方法等情况。
6.责任书,证明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政策中关于推广费的规定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法院均予确认。经查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扩大公司生产的药品销量,按照公司规定的销售政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六、结论
医药公司代表尽管不是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单位意志,但是如果依据单位政策、公司规定给予回扣,属于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可能成立单位行贿罪,而非必定是行贿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行贿罪 自首 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