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犯罪的相关问题普法
导语
随着医疗领域的深入反腐,最近李伟律师团队接到多起该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咨询。现就咨询者的一些共性问题简单归纳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Q1:医生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红包,是否属于受贿?答:不属于。医生为患者看病的行为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其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患者进行诊疗时,此时的医生与患者是一种平等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生需要遵循专业知识和工作规则为患者服务,不存在受到贿赂影响的职务行为,不会因为患者送了红包,就开好的快的处方,没送红包,就开差点的处方。(这些只是患者一方臆想出来的。)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不能以刑事犯罪论处。但并不是说医生说红包就是法律允许的,医生收红包是违反医生执业道德的行为,如发现属实,可对其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医生执业执照。Q2: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代表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答:和前述医生收红包问题不同,医生如果利用开处方的权利,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故意选择性用药,则不是简单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是会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给予的回扣时,其处方权会对医药购销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医药企业产生不公平竞争,药企销售能够被贿赂所左右,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Q3:医院的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只可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答:临时工也完全可能成立受贿罪,而不一定只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而不取决于其“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医院的信息管理员很多是非编制人员。有些网管因法律意识单薄,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统方”收受他人财物,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网络信息予以维护的范围包括对医生的工作量、业务总金额、看病人次、人均费用、药品所占业务总金额的比例等进行统计、汇总,监控医生超量或者异常用药情况,及时向院办公室汇报,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是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不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Q4:销售的药品只是成份含量有问题,对人体健康无害,是否就是无罪的?答: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强调实质功效判断。对于涉案药品经检验相关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被认定为劣药的,应同时审查有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Q5: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何罪?答: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销售进口药的案例。例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九价疫苗。此种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而非销售假药罪。Q6:销售假药涉嫌金额100万元,会被判多久?答:如案件行为人没有被认定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按法律规定,行为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两高办理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都属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以销售假药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则案件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1:医生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红包,是否属于受贿?
答:不属于。
医生为患者看病的行为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其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患者进行诊疗时,此时的医生与患者是一种平等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生需要遵循专业知识和工作规则为患者服务,不存在受到贿赂影响的职务行为,不会因为患者送了红包,就开好的快的处方,没送红包,就开差点的处方。(这些只是患者一方臆想出来的。)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不能以刑事犯罪论处。但并不是说医生说红包就是法律允许的,医生收红包是违反医生执业道德的行为,如发现属实,可对其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医生执业执照。
Q2: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代表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和前述医生收红包问题不同,医生如果利用开处方的权利,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故意选择性用药,则不是简单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是会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给予的回扣时,其处方权会对医药购销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医药企业产生不公平竞争,药企销售能够被贿赂所左右,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Q3:医院的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只可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答:临时工也完全可能成立受贿罪,而不一定只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而不取决于其“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医院的信息管理员很多是非编制人员。有些网管因法律意识单薄,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统方”收受他人财物,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
网络信息予以维护的范围包括对医生的工作量、业务总金额、看病人次、人均费用、药品所占业务总金额的比例等进行统计、汇总,监控医生超量或者异常用药情况,及时向院办公室汇报,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是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职责,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务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并不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Q4:销售的药品只是成份含量有问题,对人体健康无害,是否就是无罪的?
答: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强调实质功效判断。对于涉案药品经检验相关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被认定为劣药的,应同时审查有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Q5: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何罪?
答: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销售进口药的案例。例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九价疫苗。此种情形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而非销售假药罪。
Q6:销售假药涉嫌金额100万元,会被判多久?
答:如案件行为人没有被认定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按法律规定,行为人可能被判十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两高办理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都属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以销售假药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则案件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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