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研究|受医药代表委托送钱给院长构成介绍贿赂还是行贿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原创   时间:2022-09-30   访问量:1047


职务犯罪研究|受医药代表委托送钱给院长构成介绍贿赂还是行贿罪?


一、案情

2009年,张三被“医药公司”指定为业务代表,负责代表“医药公司”与“某卫生中心”洽谈医药产品购销业务,为了谋取私利,张三背着“医药公司”,私自和他人(药商,系张三交代)合伙做自己的药品生意,后以“医药公司”的名义和“某卫生中心”签订合同,“某卫生中心”将货款支付到“医药公司”的账户,“医药公司”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支付给药商(他人),药商再把张三应得的获利部分交给张三。张三与药商合伙做的药品生意的量达“医药公司”与“某卫生中心”购销量的一半。张三为了感谢某卫生中心院长胡某及时结清货款,同时使自己在“医药公司”的销售业绩得到提升,从2009年到2013年,多次在胡某的办公室将贿赂款共计100万元送给胡某。

张三辩称其是帮其他医药代表送钱给胡某,而非自己送钱给胡某应成立介绍贿赂罪而非行贿罪。

二、问题

辩称“帮他人送钱”如何定性?

三、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异同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与行贿罪、受贿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行为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到提供信息、引荐、沟通、撮合的作用;而行贿共同犯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共同犯罪是以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介绍贿赂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中间人”地位,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如果介绍人超出“介绍”的范围,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共谋的,如为共同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参与到行受贿双方的行为中,则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

可见,张三辩称系“帮他人送钱”,并不能改变行为的定性,并且从本案实际来看,张三送钱给卫生中心院长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并不是单纯的介绍行为。

四、小结

介绍人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或受贿人接收财物的;行贿人谋取的财产性利益已实现,给予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为感谢介绍人而给予其财物的。因上述行为已突破了“介绍”的范围,即介绍人已实际参与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共犯。

五、被告人以其他事实作为辩解,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三辩称系受他人委托而代为送钱,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比,属于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张三对该事实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可见,人民检察院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责任。

但是,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也应当由办案机关收集。而此时被告人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办案人员应当查明其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受制于自身条件,无法收集证据,但是负有提供证据线索的义务,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再综合收集的证据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作出相应判断。只要被告人提供了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就负有查明的义务而非权力,否则,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线索,办案机关也应当对该事实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系被告人为撇清责任胡口乱编虚假事实,还是有其他原因不敢供述真实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因此,为最大化将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一旦被告人提供了证据线索,办案机关就负有查明真假的义务,进而对查明的过程及结论予以说理释明,而不能简单以“本院不予采信”来应付。

六、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对于被告人张三辩称其是帮医药代表宋某、梁某、舒某和“小黄”送钱给胡某,而非自己送钱给胡某的辩解。经查,虽然张三对让其帮送钱给胡某的药商姓名、性别、籍贯有具体交代,但检察机关根据张三的交代提取符合条件的“宋某”、“梁某”、“舒某”的照片给张三辨认,张三均否认是委托其帮送钱的医药代表,而一名叫宋某的药商则向检察机关证实其虽“认识张三,但没有深交,其在销售工作中没有给过医药公司或者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回扣”,作为受贿人的胡某证实“张三给钱我就拿,反正我没有多问,我和医药代表没有联系,也不认识,平时都是张三和我联系”,直接否认了张三帮医药代表给其送钱的事实。因此,张三的辩解无相应证据佐证。故被告人的此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张三构成行贿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关键词】行贿罪介绍贿赂 共犯 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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