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研究|一人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
【导语】
办理商业贿赂案件,认定属于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往往是重要辩点之一,因为罪名的认定直接影响最后量刑,如认定为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刑期一般会轻于个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行贿人所在单位为一人有限公司,该种性质的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主体呢?
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只有一人决策,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尚存争议。李伟律师认为,只要行贿利益归属于单位,一人公司也可以成为为单位行贿的主体。本文以如下案例做简单分析。
【基本案情】
笔者曾经参与办理一起医疗器械类行贿案,案情大致是被告单位M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代表该有限公司通过该医院急诊科主任吴某向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有处方权的8名医生支付15种药品回扣,累计向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40多万元。
【李伟律师评析】
简要言之,本案核心辩点就是在于本案能否成立单位犯罪,进而认定相应罪名。要说服办案机关认可此辩点,李伟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层面入手。
一、确认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
行贿主体的不同同样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本案中回扣的比例、清单都是李某所在的医药公司M公司制定的,李某也是按照医生的统方数据计算回扣款,支付的行贿金额来源于M公司,所以应当认定M公司具有行贿的意志,行贿主体是M医药公司,而不是医药代表李某,李某只是属于本案单位的主管人员。
二、M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首先,我国新的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规定的公司法形式的一种,可以完全享受公司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属于单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资格。刑法并没有规定以出资人数来界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明确法条规定一人公司不属于单位。
其次,只有一人出资的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法定的公司代表机关,其行贿决策与其履行职务是密切相关的,即行贿与谋取公司利益密不可分。公司作为行贿所得利益的承受者,对行贿行为当然应承担责任。一人出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策和多人出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决策程序上的差别,仅仅是决策形式、决策机制、决策权限的不同,即一人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区别,一人决策也是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因此,判定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资格不是看出资人数是否单一,而是看其经营运行过程是否符合作为刑法上犯罪主体的“单位”的组织体特征。
本案的M医药公司尽管是成某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但是仍然
符合上述特征,因此能够作为一个单位行贿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罪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不是单位行贿罪。
在涉医疗器械类案中,收受贿赂的主体大多为医生、科室主任,该医生是否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会直接影响最后罪名的成立。如果具有公务身份,罪名为单位行贿罪,如果是不具有公务身份的医生,罪名为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案中收受贿赂的主体是科室所在的8名医生,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室主任吴某只是佣金提成的转发者。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收受贿赂的对象是医生,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本案最终的罪名应为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四、结论
一人公司具有公司的全部权利属性,能够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准确把握改辩点,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完)
【关键词】行贿罪 行贿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