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数据“被控行贿之轻罪辩护路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04   访问量:721


职务犯罪研究 | 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数据“被控行贿之轻罪辩护路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前言】

在笔者之前《医药代表“购买”医院“统方数据”被控行贿罪,如何有效辩护?》一文中,笔者阐述了医药代表购买医药统方数据不必然构成行贿罪的理由。本文进一步论述,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数据“被控行贿罪的另一轻罪辩护路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正式行文之前,有必要对轻罪辩护做一简单说明,轻罪辩护指的是以尊重案件基本事实和依据法律规定为前提,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做较控诉罪名更轻的罪名辩护。常见的轻罪辩护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行贿罪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财产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等。

【正文】

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为罪轻辩护的罪名的前提

医药代表购买“统方数据“被控行贿罪后以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为罪轻辩护的罪名需要满足一些基础事实。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成立本罪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购买。据此,医药代表收购统方数据的成立本罪的前提必须是统方数据属于犯罪所得。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则取决于出售统方数据者获取统方数据的方式。

统方数据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在市场交易,个人是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拿到统方。

实务中,“统方”数据的取得有两种渠道,一种就是通过进入发药系统查看医生的处方明细并进行数据统计,一种就是通过后台报表查询。

以上两种方式如果是医院信息管理员依权限进入系统获得的统方数据不属于犯罪所得,其出售数据属于运用自己权力获取私利,是受贿行为。但是如果是依据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所得的统方数据,可能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统方作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犯罪所得”的范畴,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此种情形,明知他人获取的统方数据系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而得到,此时的统方数据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所得,行为人仍予以收购的,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实务案例

例如,在(2017)浙01刑终115号中,判决认定,杭州红会医院医生被告人吴某通过非法获取的该院决策分析系统超级工号、密码以及非法软件程序,非法进入该院数据库获取统方。被告人余某明知吴某提供的统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至案发前,余某共支付吴某统方费人民币861540元,吴某均予以收受。

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余某长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业,且明知吴某系医生,涉案统方并非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仍予以收购,结合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将应支付的购买统方费用汇入吴某提供的他人银行卡账户等,足以认定上诉人余某明知统方数据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结论

综上,统方作为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非法获取统方,由于收购对象身份不同,取得统方数据的方式不同,统方可能属“犯罪所得”的范畴,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行为人予以收购的,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词】行贿罪 行贿罪律师辩护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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