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本罪的走私对象是指,珍稀植物及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根据相应司法解释,具体包括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古生物化石、有毒物质、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其中,“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但是具有科学价值的骨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则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2.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走私犯罪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表现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对上述对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口的结果发生。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但是具体是哪一种类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影响的本罪的主观认定。
目前司法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办理。
4.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以及邮寄进出境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种类:
(一)绕关走私,即行为人将上述货物、物品在不设海关地区通过船只、汽车或者人体携带等方式直接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闯关走私,即行为人虽然向海关申请报关,但是通过伪报、瞒报或者修改产品原产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间接走私,即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员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
(四)共犯走私,行为人与走私人员通谋,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后者其他方面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需要以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判断依据,其中主要是判断行为人走私的对象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规定;其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时是否明知其走私对象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具有主观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合间接走私行为,行为人向他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需要满足是否符合向“直接”“走私人员”“收购”等要件。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未遂认定;
因为走私方式不同,导致认定本罪的既遂的标准也不相同。例如已向海关申报进口走私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在申报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能认定走私犯罪既遂,相反,因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在申报过程中被调查而导致申报没有实施完毕,那么依照相应的司法解释,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未遂。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关系;
前者是非涉税走私类型犯罪,国家因为行为人走私对象具有特殊性,例如禁止进口的货物可能对我国民众身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有重大不利影响;而后者是涉税类型走私犯罪,这种走私行为主要侵犯的是我国关税税收等相关法益,一般情况并不存在进口的货物本身对我国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
而在行为人走私冻品的行为,因为同一船的冻品可能是来自疫区以及非疫区的,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可能因为来自疫区的冻品而被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因来自非疫区的冻品而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被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