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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一定不是单位犯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2-07   访问量:719


个体工商户一定不是单位犯罪吗?

单单看到这个题目,也许都会有人频频摇头。这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吗?单位是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二者怎么能够混为一谈呢?

实则不然,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实体,在民法领域、经济法领域、行政法领域乃至于刑法领域都具有“单位”的特征,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不应对其一刀切,一律将其排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下文将通过系统梳理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范和认识,说明单位犯罪主体包含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一、单位犯罪不等于“法人犯罪”

在英美刑法中,单位犯罪也称法人犯罪,这里的法人不是指法定代表人,而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拟制的“人”。

而在我国,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法人,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所以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不能将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划为一等,换言之,即使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其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已认可其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如(2016)鲁17刑终63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个人独资企业D车辆服务站对其名下的车辆具有管理职能,具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法定义务。该服务站在公安机关催缴,且在接到税务部门催缴税款通知后,至今仍未补缴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属单位犯罪,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再如(2018)川10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W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M医院作为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主体,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属单位犯罪,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以上判例均说明,在我国,单位犯罪不等于法人犯罪,并不能以“不具有法人资格”来对个体工商户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予以简单否认。

简言之,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所以即使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能因此否认其可能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规定未排除个体工商户

刑法要求严格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不仅要求认定犯罪行为时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在认定犯罪主体时也要遵循罪刑法定,而单位犯罪尤为如此。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单位犯罪解释》)第一条也对单位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似乎已经能得出个体工商户当然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这一结论了,但是仔细审读就会发现《单位犯罪解释》只是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细化解释,并没有对“机关、团体”做进一步的解释,也并没有明确将个体工商户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中排除。

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明显不属于机关或者团体的范畴,对此本文不能同意。

虽然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的范畴,但是是否属于“团体”则并非不言自明。有人认为刑法中的团体,特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前者指的是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现象,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指的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件》成立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工会等。刑法条文中既有团体也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团体指的就是社会团体以及人民团体,因此本文认为,刑法中的团体除了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外,还应当包括经济团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等。

之所以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经济团体,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还存在着大量的单打独斗的“小户”,但是也有很多实质上已经达到企业规模的“大户”。这类“大户”不仅具有团体的形式特征:

1.有共同的经营目标。

2.有唯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最高领导。

3.有每一位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

4.令行禁止,有处罚和奖惩措施,并能贯彻执行。

5.团体的最高领导有团体成员的人事权,有团体行动的财权。

而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也具有了单位犯罪所要求的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组织特征。

综上,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予以惩罚,但是也并未禁止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质上属于经济团体,此时可以以团体的名义构成单位犯罪。

三、个体工商户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一定必然性

在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雇工八人以上,限制了个体工商户的规模。

而2022年10月1日公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打破了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实质上也赋予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

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其中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其中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远超其他市场主体。

这种情况下,势必有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会发展为规模企业,将其列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一定必然性。

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中都秉持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观点,虽然在很多犯罪辩护时,也有辩护观点提出涉案的个体工商户表面上形式上虽是个体工商户,但从实体上看已经达到了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应从实质上认定其属于单位犯罪,但是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对其的反驳往往是:

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单位犯罪;

或者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不属于单位犯罪。

但是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上两种反对观点均无法立足,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法人犯罪,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经由解释为团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解释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犯罪辩护的需要。本文对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观点予以了反驳,下篇文章将从正面论证个体工商户也可能属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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