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疲劳审讯”为理由,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
疲劳审讯,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通过使用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连续地接受讯问的方法,令被害人遭受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证行为。
疲劳审讯虽然不同于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刑逼供的传统刑讯逼供行为,但随着非法肉刑被明令禁止并逐渐从现代文明中淡出历史舞台,疲劳审讯作为一种变相的体罚方式,逐渐取代了暴力取证手段,以一种“软暴力”的面目出现在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
我国立法层面对于禁止疲劳审讯的讨论,始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专家意见提出:“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非法取证行为除刑讯逼供外,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打人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长时间不给吃饭)、烤(强光照射)、冻(在严寒气温下在室外穿薄衣冷冻)、晒(高温下暴晒)、熬(体罚或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也严重侵犯了人权。”以上述意见为基础,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自此,疲劳审讯的非法性问题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视野。但遗憾的是,虽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随着后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相关意见的出台得到不断完善,但对于疲劳审讯如何界定的问题,立法、司法至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无疑加大了疲劳审讯证据排非的难度,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办案人员将疲劳审讯“巧用”为一种突破嫌疑人、被告人心理防线的“审讯策略”,以获取想要的口供。虽然立法有待完善,虽然以“疲劳审讯”为由排非存在困难,但在辩护过程中,“疲劳审讯”的排非依然是辩护律师必须以专业素养翻越的山河大海。而实际上,这也并非不可翻越。《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吴某、朱某贪污案。本案被告人吴某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出,其到案初期所作的4次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精神恍惚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其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员提审时,由于前期侦查人员在场,其心理上受到干扰,所作的重复有罪供述仍然属于非法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为此,法院当庭播放了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取证过程进行说明。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反映,侦查机关采用上下级机关“倒手”“轮流审讯”的方式连续讯问吴某长达30多小时,而且其间没有给予吴某必要休息,属于疲劳审讯。最终,法院依法排除了通过疲劳审讯非法取得的《讯问笔录》以及相关的重复性笔录,并对依据笔录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吴某的量刑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得以减轻。《刑事审判参考》专门收录这一篇排除“疲劳审讯”非法取证的案例,也是从司法的角度明确疲劳审讯亦是“毒树之果”,是必须要摘掉的。问题是,如何摘掉这样的“毒树之果”呢?笔者以为:首先,辩护人要穷尽一切可能以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不断的讯问。第1141号案例中,法院采用了依职权调取了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调查疲劳审讯的情况。实践中,这也是辩护人最常用、最有效的办法。但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并非所有案件的强制性要求,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同录。遇到这种情况,应尽可能调取看守所讯问室或其他讯问场所的监控录像。毕竟,音视频是证明存在疲劳审讯的最有力证据。关于讯问时长多久为疲劳的问题,这是目前争议最大且尚无定论的问题。实务中存在6小时、8小时、24小时等各种不同的标准。笔者以为,时长问题应按照对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利的标准具体判断。时长应当结合持续性一并判断,一个正常体力的人,坐在讯问椅上长时间不间断接受讯问,即便是6小时相信也已经是疲劳的状态了。其次,关注讯问过程是否保障被讯问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饮食不难保证,一份盒饭,在讯问椅上十分钟吃完,这也算是保障了饮食。问题是,如何保障“必要的休息”?笔者以为,“必要的休息”,应当是结束讯问的状态,让被讯问人在可以正常休息的地方进行休息,且连续休息时间应不低于六小时。如果只是让被讯问人在讯问椅上零星地小憩,随后继续审讯,被讯问人始终未离开审讯的时空,这种不能称之为“必要的休息”。再次,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威胁、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判断疲劳审讯对于被讯问人自愿性造成的负面影响。疲劳审讯并不是非法取证的单一手段,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威胁、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讯问“一条龙”式的手段。后面列举的这些方法,往往在审讯后期,在被讯问人已经疲劳的情况下最为有效,最终迫使被讯问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讯问人想要的供述。笔者以为,单纯以被讯问人疲劳到何种程度,是否达到“精神恍惚”这种程度来单一判断是否疲劳审讯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结合其他非法讯问手段,尤其是指供、诱供等方法的生效时间段,也是判断疲劳审讯的重要参考方法。最后,应当关注《讯问笔录》的时间是否与真实的讯问时间相一致,是否存在办案人员为掩盖疲劳审讯事实而刻意篡改讯问时间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部分办案人员并非不懂得疲劳审讯的非法性。因此,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办案人员可能会直接修改《讯问笔录》上的讯问时间,营造出未连续、长时间询问并已保障休息时间的假象。揭开这一假象,也是必要的辩护方法。第1141号案例的编撰人员在评述中写道:“疲劳审讯应当属于非法取证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长达30多小时的连续讯问过程中没有得到必要休息,这种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吴某在这种情况下所作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在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这种供述不可靠,属于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笔者以为,疲劳审讯如不能有效禁止,冤假错案便不可避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唯有在个案中坚持排非,才能有望摘下这一“毒树之果”。
我国立法层面对于禁止疲劳审讯的讨论,始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专家意见提出:“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非法取证行为除刑讯逼供外,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打人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长时间不给吃饭)、烤(强光照射)、冻(在严寒气温下在室外穿薄衣冷冻)、晒(高温下暴晒)、熬(体罚或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也严重侵犯了人权。”
以上述意见为基础,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自此,疲劳审讯的非法性问题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视野。
但遗憾的是,虽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随着后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相关意见的出台得到不断完善,但对于疲劳审讯如何界定的问题,立法、司法至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无疑加大了疲劳审讯证据排非的难度,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办案人员将疲劳审讯“巧用”为一种突破嫌疑人、被告人心理防线的“审讯策略”,以获取想要的口供。
虽然立法有待完善,虽然以“疲劳审讯”为由排非存在困难,但在辩护过程中,“疲劳审讯”的排非依然是辩护律师必须以专业素养翻越的山河大海。
而实际上,这也并非不可翻越。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吴某、朱某贪污案。
本案被告人吴某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出,其到案初期所作的4次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精神恍惚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其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员提审时,由于前期侦查人员在场,其心理上受到干扰,所作的重复有罪供述仍然属于非法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为此,法院当庭播放了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取证过程进行说明。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反映,侦查机关采用上下级机关“倒手”“轮流审讯”的方式连续讯问吴某长达30多小时,而且其间没有给予吴某必要休息,属于疲劳审讯。
最终,法院依法排除了通过疲劳审讯非法取得的《讯问笔录》以及相关的重复性笔录,并对依据笔录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吴某的量刑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得以减轻。
《刑事审判参考》专门收录这一篇排除“疲劳审讯”非法取证的案例,也是从司法的角度明确疲劳审讯亦是“毒树之果”,是必须要摘掉的。
问题是,如何摘掉这样的“毒树之果”呢?笔者以为:
首先,辩护人要穷尽一切可能以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不断的讯问。
第1141号案例中,法院采用了依职权调取了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调查疲劳审讯的情况。实践中,这也是辩护人最常用、最有效的办法。
但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并非所有案件的强制性要求,并非所有案件都存在同录。遇到这种情况,应尽可能调取看守所讯问室或其他讯问场所的监控录像。毕竟,音视频是证明存在疲劳审讯的最有力证据。
关于讯问时长多久为疲劳的问题,这是目前争议最大且尚无定论的问题。实务中存在6小时、8小时、24小时等各种不同的标准。笔者以为,时长问题应按照对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利的标准具体判断。时长应当结合持续性一并判断,一个正常体力的人,坐在讯问椅上长时间不间断接受讯问,即便是6小时相信也已经是疲劳的状态了。
其次,关注讯问过程是否保障被讯问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
饮食不难保证,一份盒饭,在讯问椅上十分钟吃完,这也算是保障了饮食。问题是,如何保障“必要的休息”?
笔者以为,“必要的休息”,应当是结束讯问的状态,让被讯问人在可以正常休息的地方进行休息,且连续休息时间应不低于六小时。如果只是让被讯问人在讯问椅上零星地小憩,随后继续审讯,被讯问人始终未离开审讯的时空,这种不能称之为“必要的休息”。
再次,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威胁、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判断疲劳审讯对于被讯问人自愿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疲劳审讯并不是非法取证的单一手段,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威胁、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讯问“一条龙”式的手段。后面列举的这些方法,往往在审讯后期,在被讯问人已经疲劳的情况下最为有效,最终迫使被讯问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讯问人想要的供述。
笔者以为,单纯以被讯问人疲劳到何种程度,是否达到“精神恍惚”这种程度来单一判断是否疲劳审讯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结合其他非法讯问手段,尤其是指供、诱供等方法的生效时间段,也是判断疲劳审讯的重要参考方法。
最后,应当关注《讯问笔录》的时间是否与真实的讯问时间相一致,是否存在办案人员为掩盖疲劳审讯事实而刻意篡改讯问时间的问题。
这一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部分办案人员并非不懂得疲劳审讯的非法性。因此,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办案人员可能会直接修改《讯问笔录》上的讯问时间,营造出未连续、长时间询问并已保障休息时间的假象。揭开这一假象,也是必要的辩护方法。
第1141号案例的编撰人员在评述中写道:“疲劳审讯应当属于非法取证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长达30多小时的连续讯问过程中没有得到必要休息,这种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吴某在这种情况下所作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在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这种供述不可靠,属于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笔者以为,疲劳审讯如不能有效禁止,冤假错案便不可避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唯有在个案中坚持排非,才能有望摘下这一“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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