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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合法财产进行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01   访问量:572


刑事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合法财产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财产处分的问题,实务中,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前者的处理,往往疏忽后者,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大量出现,其涉及到财产的金额之大,涉及人员之广,渐渐地也引起了控辩审多方的重视。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辩护也称为辩护律师后续办案刑事案件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近期,笔者办理的一起当事人涉嫌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件,办案机关在不区分涉案的黄金等权属,直接将属于公司所有的大量的黄金以涉案财产予以收缴、没收。本文拟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根据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财产相关问题做出分析,以供大家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思路。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条文规定了刑事涉案财产的基本内容和处理方式,具体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对于上述财产,办案机关应当进行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但是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应当如果被扣押、查封应当及时解封、解冻并返还给被害人。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财产如何处理,根据被害人合法财产处理原则以及与案件无关财产处理规则,如果该类财产被扣押、查封,办案机关也应当及时解封、解冻并返还给当事人和案外人。

该条文虽然规定了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内容和处理方式,但是该规定太过于原则,导致目前司法机关处理比较混乱。实务中,一旦本办案机关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即使是被害人、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相关人员向办案机关申请解封,都是漫长的等待,经常是等到审判阶段才能真正处理。

除了刑事关于涉案财产原则性规定外,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都有关于涉案财产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犯罪所得及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检察机关关于涉案财物和公安机关上述规定内容是一致的。公安机关规定涉案财产内容主要系从证据属性予以考量,前两类财产与刑法六十四条规定是相同的,犯罪所得及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第三类财产是兜底条款,其他类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应财产。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三日内予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但是实务中,还是存在不管涉及到未区分被扣押财物是否与刑事案件关系,而“一查到底”现象。

回到上述提及笔者办理涉案财产案件,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黄金交易过程,存在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未区分被查扣财物是否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以及是否与案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同时认为,当事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只是当事人交易黄金的幌子,在黄金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存在多次试卡,并有数笔与上游犯罪行为交易,双方支付货款走私人账户等情况,而坚持公司所有合法财产是涉案财产而扣押,并最终判处全部没收,之后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笔者作为公司代理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介入,与检察机关、法院多次沟通,并实际参与到庭审,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作为案外人介入案件程序,笔者认为案外人不应仅限制于执行阶段提出异议,而是在合法财产第一次被扣押之后,就应当尽快进入案件程序,实际参与到案件中,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以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具体开展如下工作:

1.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情,了解公司交易过程,协助公司收集、整理出被扣押财所有权系公司的相应证据材料,例如双方买卖合同、订单、交货单、支付凭证、银行流水以及双方交易过程的沟通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2.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向检察机关申请对侦查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法律监督;

3.向法院申请阅卷,以及申请参加庭审;

4.向法院提交案外人法律意见,提交案外人系被扣押财产所有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5.顺利参与了案件庭前会议以及参加庭审;

案外人主张被扣押的财物系其合法财产,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以及证据材料:

1.案外人系合法注册的公司;当事人系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得混同;公司依法对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

2.侦查机关扣押的财产,系公司所有,而非当事人个人所有,该部分财产与当事人涉嫌犯罪无关;

(1)被扣押的财产系公司依法从其客户购买所得,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2)该部分财产与当事人涉案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属于与在办刑事案件无关财产,不应当对其查封、扣押;

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刑事案件,只能展示法律意见部分内容。经过笔者提交法律意见以及相应的证据,与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沟通之后,办案机关接受笔者的相关意见。

在后续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相关财产的辩护必将是重点内容之一,这点也是需要辩护律师引起足够重视。笔者将对办理此类的案件的相关问题做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期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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