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亲办不起诉走私毒品案分析“福禄寿乐队杜某某案”与“毒贩妈妈案”之区别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2021年12月30日一则判决,福禄寿乐队成员之一杜某某,通过网络从美国购买了邮票状“LSD”9张,并邮寄入境,经过检测,该邮票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而被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虽然判决已过数月,但是该消息一经公布还是迅速冲上热搜。笔者认为该消息能上热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娱乐圈人员出轨、吸毒等话题始终是吃瓜群众的最爱;二是本案与前段时间引起大家极大关注“毒贩妈妈”热点案件有些相似。
两件案件相似处在于,走私手段,即都是通过网络从美国购买我国管控的精神药品,以及主观认识,两者都明知该管制药品是从境外非法购入。
但是两案件结果却有着较大的差异,前者当事人被判入狱,其引起关注点不是说是否构罪,而是作为艺人、公众人员又出现这种不良影响;后者则是检察院认为“毒贩妈妈”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毒贩妈妈”并不接受该结果,以及该行为人是否构罪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关注。
为何两者走私手法相似,两案的结果相差如此之大呢?笔者结合亲办不起诉走私毒品案件予以具体分析。
笔者在2021年11月,亲办一件走私毒品案,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该案与“毒贩妈妈”案有较大的相似度。
杜某某案与“毒贩妈妈”案最本质的区别便是,当事人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我国管制药品的使用目的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毒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刑法直接规定如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可卡因;二是我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后者若要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则必须同时满足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
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一般都是满足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所以使用是否合法则成为判断上述麻精药品是否为我国刑法意义上毒品的关键。
同时,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更直接指出“精神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是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才属于毒品。”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管制药品具有双重属性,药品和毒品,两者的区分点便是,若行为人将管制药品用于医疗目的、被患者正常发挥疗效作用的便是药品。这点便是管制药品合法使用性的具体体现。
回到上文提及的案件来看,笔者不起诉案件当事人是患有抑郁症多年的人员,其在网络上从美国购买“阿德拉”是具有镇静精神作用的我国管制药品,并且从案件证据来看,行为人购买该药物之后,从没有向他人转售或者提供他人吸食,也没有其他滥用的情形,其使用该管制药品可以认定为具有合法使用性。
“毒贩妈妈”的孩子患有罕见癫痫病,而其购买的“氯巴占”经过医生确认具有治疗该癫痫的作用。从目前报道出来事实及证据来看,“毒贩妈妈”并没有将其购买的“氯巴占”用于治疗其孩子疾病之外的目的等。笔者认为,同样可以认定“毒贩妈妈”购买的“氯巴占”具有使用的合法性。
上述两案都是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的我国管制精神药品,其使用合法性,涉案的管制药品应当被认定为药品,而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上述两案,因为客观上没有我国刑法意义上毒品,自然不能将上述两案以毒品类案件处理。如将上述药品以普通货物、物品认定的话,因为当事人涉嫌走私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时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经过查阅杜某某案例,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辩护律师给出的辩护意见来看,两者都没有涉及到杜某某患有某种疾病的事实,以及其购买“LSD”是出于治疗某种疾病的目的。虽然在证人证言处有提及,“杜某某提到过‘LSD’,说这是一种类似于药物的东西,可以提升记忆力,开发大脑平时不常用的区域,还可以配合瑜伽之类的活动进行冥想。”但是“提升记忆力”“开发大脑”的作用一般很难被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购买管制药品“LSD”是出于医疗目的。
相反,办案机关认为行为人购买含有我国管制药品麦角二乙胺邮票状“LSD”的目的便是为满足自身吸食毒品。杜某某购买的管制药品具有非法使用性,也就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毒品的内涵,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
自此,办案机关认为,行为人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明知是我国管制精神药品,从非法从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邮寄入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构成了走私毒品罪。
毒品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其一直都是我国及国际社会重点打击对象。但是笔者亲办的不起诉案件以及“毒贩妈妈”类案与一般意义上的毒品案件还是具有本质区别的,这也是我国将出于医疗目的而涉及到的“毒品”案件出罪原因所在。
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目的而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我国管制药品的行为,确实是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了自身生命安全,每个人都应当远离、抵制毒品,作为公众人员更应当为社会做出表率,远离、抵制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