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关键的问题,是判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类犯罪
二、但是,商品销售和买卖外汇套利,在何种情况下会认定为一个统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比如某虚拟商品在国内国外的价格都是统一价格,比如都是100美元一份,如果张三通过银行兑换美金,需要花费700人民币,但是如果通过某地下钱庄兑换,只需要花费600人民币就可以获得100美金(但是这种情况不多见,司法实践中,地下钱庄的外汇往往都会高于官方价,或者在官方价格上收取手续费,从而实现获利运营)。此时,张三选择在地下钱庄支付600人民币兑换100美金,然后在国际市场以100美元一份的单价购买该虚拟商品,然后将该商品在国内平价出售或者兑换获得700人民币,那么,张三至少就可以因为地下钱庄的汇率差价,获利100人民币。此时,张三的行为,等同于在地下钱庄用600人民币兑换了100美金,然后将100美金以700人民币的价格倒卖出售或者在银行结汇。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就属于一种倒卖倒卖外汇的行为,虚拟商品是否存在,都只是作为一个幌子,因为张三获利的关键,在于其利用了地下钱庄和官方两者的汇率价差,此时,商品是否加价,就不再重要,搬砖套利行为在此种行为模式中就失去了意义,其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低买高卖营利,而是对外汇的倒买倒卖获利。因此,此类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多会使用USDT等稳定币作为媒介,因为该币种价格相对稳定,适合作为外汇价值的传递工具。
三、两种情况如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