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辩护(下)
前文,我们提到涉案财物的主要包括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和违禁品。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老大难问题”,这一问题又可分为两个子问题:第一,是不是违法所得?第二,违法所得该如何处理?这也正好对应了我们前文提到的对于涉案财物辩护应当区分为:是否属于涉案财物的性质辩护(实体辩护)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辩护(程序辩护)。
在实务中,围绕涉案财物进行的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都需要遵循几个原则:关联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关联原则很好理解,也就是说与案件无关的都不是涉案财物。比例原则,也就是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胡子眉毛一把抓,如一些经济犯罪中经常大范围的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家属的财产,远远超出了涉案事实本身,这就属于违反了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无论是哪一种涉案财物,不管是违法所得、合法所得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等都需要经过正当的程序,要遵循法定的控制措施、审理措施和认定措施。
一、实体辩护:是否属于涉案财物?
对于是否属于涉案财物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考察财物的来源,而对于财物来源的考察必然要问三个问题:
第一,财物的所有主体是谁?
第二,财物的取得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三,财物是如何取得的?
(一)财物的所有权
财物的所有主体是最初的判断,一般来说是较为明晰的。但是现实中也会存在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
最高法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要求:
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对此,辩护律师一定要仔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模式,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如果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相互独立,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资产应当与犯罪无关;如果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则需要进一步甄别财产的权属。
如在M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M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获归案,其名下两套房产也被办案机关查获。其中一套是夫妻两人名下的,另一套则是M某个人名下的。M某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的刑罚,在案件执行阶段必然涉及这两套房产的处置问题,而这两套房产的处置直接关系到M某和他家属的财产权利。而后期对这些财产的处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于M某如何解释涉案房产的归属。
(二)财产的取得时间与取得方式
一般来说,财产的取得时间是没有争议的,也即如果财产的取得是在涉案行为之前,那么则可以排除其属于涉案财物。如果其取得是在涉案行为发生的期间或者之后,则要着重考察涉案财物的取得方式。
按照我国《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是要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而这里所指的“一切财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犯罪直接所得,二是犯罪直接所得的孳息及其转化物,三是犯罪所得投资收益。
犯罪的直接所得和孳息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是没有争议的,存在争议的是“犯罪所得投资收益”,因为这里的投资可能是合法投资,此时的收益属于是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结合体。
在实务操作中,要重点关注涉案财物中是否有生产要素存在。如果是纯粹的资本收益,如钱投入股市进行增值,那该部分所得一般会被予以没收。如果是“资本+生产要素”共同主导的“组合投资”收益——如合作建厂,原则上不没收,因为这些会涉及到民营企业“原罪”问题——此时也可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抗辩。
二、程序之辩——涉案财物要如何处置
程序之辩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具体来说:
首先,手续要完备,必须要出具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的手续。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办理时并没有出具上述手续。
其次,要有查扣清单。实践中,这个环节通常存在这几个问题,一是没有清单。二是清单不是现场出具。最后清单内容不详细,没有涉案财物的名称、颜色、形状、编号、特点等信息。
再者,不能超期。查封、冻结期限不能超出法定期限,如届满后有无续封等情况。
还有,查封、扣押过程中应有见证人,并且符合见证人条件。最后,查扣冻财产数额应当与犯罪金额相当,不能过多。
此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上,也要遵守程序正当性。如未经法院审判,部分扣押财物已被拍卖。再者,是处置涉案财物的处理价格应当符合市场标准。
价格鉴定,是涉案财物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价格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会关注是否进行了价值鉴定,是否包含孳息价值,是否有损耗、折旧,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资质和追缴财产数额是否超过了犯罪数额等方面的信息。
在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上,要注意物品在不同的环节应计算不同的价格。在实务中,物品是否进入销售环节,如没有应该以进货价格认定数额;如进入销售环节,应以标价作为基准进行鉴定;如存在打折情况,应以折后价计算犯罪数额;有实际成交价的,则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经修改后的刑诉解释在庭前会议阶段加入了:“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进行听取意见的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来提出、解决涉案财物的相关问题,也可以在此时为庭审中的涉案财物辩护预热。
在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当就涉案财物辩护进行独立准备。在庭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应当就涉案财物进行专门的举证、质证,发表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对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证明自己财产合法的举证,则采用民事上的优势证据标准——合法财产的可能性大于违法所得可能性,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总而言之,在程序辩护中也要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三、结语
围绕涉案财物进行辩护的细节很多,可以说是千案千面。不过大体上绕不开程序之辩和实体之辩,前者就是严格遵守程序法定来进行辩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价格认定。后者则主要是性质之辩和权属之辩,对财物属性进行厘析,是属于非法所得,还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是属于违禁品或犯罪时所用的财物,还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在权属之辩中,要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权属认定,是当事人个人全部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亦或是公司股东财产,还或是当事人和第三人合伙、合作的共同财产,如属于共同财产,则应对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剥离,剩余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处以财产刑。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说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同等重要,因为它关乎公平正义和切身利益,涉及到当事人、当事人家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甚至涉及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可能决定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