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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刑案 如何看待食品案件中的举报行为?

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3-29   访问量:499



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刑案

如何看待食品案件中的举报行为?

 

引 言:

2024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公告中提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吹哨人”概念,并规定了吹哨人的保护以及奖励措施,而其奖金奖励依相关规定上限可以达到了100万人民币。那么这个吹哨人,是否又真的是这么好当呢,这100万的奖励又是否真的这么好赚呢?

正 文:

一、什么是“吹哨人”

根据《公告》的规定,吹哨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食品企业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内部员工,另一种是相关知情人;

内部员工,指的是涉案单位内部与涉案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在职员工;

相关知情人,包括在一年内与涉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涉案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以及与涉案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等。

关于吹哨人的范围,我们认为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内部员工作为举报人,并无职级或者分工要求,即使不是生产销售部门、不直接接触涉案问题食品的内部员工,无分职级高低,只要能准确提供线索,其也应在吹哨人之列;

第二,虽然在公告中对吹哨人的范围是作“等”式的开放规定,但其范围也非无限制的扩大,根据《公告》原文,吹哨人的范围始终应当限定在与涉案单位有一定职务或业务联系的人员范围内,单纯掌握情况的无关人员,不应在吹哨人之列。

二、职业打假人能否成为吹哨人?

在我们接触过的一众食品案件中,真正是通过员工或者业务合作方举报而案发的案件其实凤毛麟角,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食品刑案都是由职业打假人或者同业竞争者举报而案发的。那么职业打假人和同业竞争者,属于《公告》中的吹哨人吗?

按照《公告》的规定,是否属于吹哨人其不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与涉事企业有竞争关系,也并不排斥举报人带有获利盈利目的,而相对的,无论是执业打假人还是同业竞争者,其都有机会通过与涉事企业建立业务联系的方式从而取得《公告》所规定的吹哨人的身份。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仅看《公告》的内容,其并不排斥职业打假人和同业竞争者加入到吹哨人的队列中。

三、“100万奖金”真的这么好赚吗

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我们当然鼓励人民群众与不法行为做斗争,勇于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是以此为业或者单纯只是以获得举报奖金为目的而成为吹哨人的,我们建议还是三思为好,因为,这“100万奖金”可能并没有你想的这么好赚。

第一,100万奖金只是奖金金额的上限,而并非一个恒定金额,《公告》中规定了奖金计算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分三级按罚没款5%、3%、1%的比例计算奖金,100万只是奖金的上限;

第二,吹哨人要获得奖金奖励的条件其实非常苛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同一个案件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则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而且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要提供关键证据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才属于是有效的举报、才能获得奖励;

第三,吹哨人的举报行为往往存在极大的风险。不仅纵观过往举报人、职业打假人被打击报复的新闻时有出现,而且《公告》中的相关规定,比如高额的奖金,比如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需要先得到吹哨人同意,比如要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比如不得泄露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情况等等,均是对举报行为的危险性的警示。

结 语:

我们鼓励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一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如果仅是以获得奖金为目的话,那其正义之举亦不免掺有瑕疵,而且我们也不应该低估作为吹哨人其背后的风险。要如何做好自我保护,如何固定相关证据,其证据是否符合举报要求,如果当事人对上述问题未能拿捏准确,在实施举报行为前还是应当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不宜鲁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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