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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户头、虚增面积等骗取拆迁补偿款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3-06   访问量:787


虚报户头、虚增面积等骗取拆迁补偿款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近些年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运动搞得如火如荼,随着社会大环境以及经济下行的压力,目前算是举起了中场休战的旗帜,然而土地财政的紧缩,大肆发放的拆迁补偿款所又引来了一波风潮,各个地方纷纷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查处虚增房屋面积、收买测量人员虚报面积、挂户、违法分户等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查获了一批拆迁户诈骗拆迁补偿款的诈骗案件,有些案件退钱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有些案件已经被盯上。

不管你的拆迁补偿案件属于哪一种情况,都有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对于拆迁补偿案中的拆迁户而言,犯罪数额究竟是多少成为了说不清道不明的一笔糊涂账。那么拆迁补偿诈骗数额具有什么特点?又如何认定?

第一种,虚假诉讼分户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案例。

“王某玉、杜某蓬以二人经营的青岛川泽房产咨询公司为依托,伙同其他被告人与一些房屋户主相串通,虚构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通过骗取调解书、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将房屋分户,到房产登记部门将24处共600多平方米的房屋分为53户。”

其一、王某玉等人具有伙同他人串通房屋户主的主观故意,以此达到多分户,多获得拆迁补偿款的目的。

其二、王某成等人利用虚构的借贷关系,通过法院的法律文书将房屋分户,以达到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分户,将24处共6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从24户分成53户,以实现多分户,多补偿的非法目的。这就是较为典型的诈骗犯罪。

再者,在一个项目中进行这么大动作的行为,很难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只能说是欲盖弥彰,出事是迟早的事情。而对于利用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计量房屋补偿的面积并没有难度,而仅是将应补的24户分为53户,虚增的户数是29户,在计算诈骗数额时是以每户应分数额*29户。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分户案例,实践中并不常见,而普通拆迁户较常使用的是虚报户头、挂户等方式多报,以此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

第二种,购买户口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无罪案例:“刘某琼购买11本户口本骗拆迁补偿款案不起诉”。

其一、刘某琼主观上有谋利的故意,但是拆迁公告并未公布,拆迁补偿诈骗案的第一要件是在拆迁公告公布后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刘某琼是主观猜测广西某市玉洞村蕾坡的土地可能属于拆迁补偿范围,具有射幸性,遂与村民商议在村内出资建房;且出资建房在前,房屋拆迁补偿在后。

其二、刘某琼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刘某琼虽然不是该村村民,但是合资建房的这十一人符合拆迁补偿条件,房屋、土地均属于真实存在,拆迁补偿款也是支付给这十一人,并不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拆迁补偿条件,在十一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自己得土地补偿款部分,刘某琼得房屋补偿款部分。

因此,该房屋补偿标准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琼所得款项部分属于其与这十一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刘某琼确实从中获利,但是这些村民均符合拆迁补偿的主体,所以她的获利是来源自于与村民的合同约定,系合法获利。因此,刘某琼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无罪。

第三种,虚增面积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例。

任某某使用3张空白作废房票虚填面积及所有权人,以此参加棚改并套取回迁安置住房共8套,价值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其一、具体的拆迁补偿项目及数额含糊不清。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对某某钢窗厂南院的地面附着物是否进行了补偿,且涉案房屋只参加一次棚改,并没有重复棚改、重复享受拆迁补偿的利益,货币补偿的141万元中不包含涉案的房屋。

其二、房屋价格无法查清。如果本案存在诈骗行为,也应是诈骗八套房的价值50万元减去房屋的原有价值,但是,现在无法查清起诉指控的房屋价值,也无法查清该次棚改动迁补偿中没有房票的房屋最高补偿数;因此,指控任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笔者以及团队律师办理的拆迁补偿案件中,经常发现虚增面积、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存在“动过手脚”的情况。比如,A、B现场测量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拍照时所得出来的数据,并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标准及确定补偿数额,但是离拆迁房屋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测量人员走后,C拆迁户可能会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内部设施(柜子、吊顶等),例如搬家、拆卸房屋部件时导致房屋原状毁损、灭失,倒查拆迁补偿问题时,由于之前拆迁补偿所参照的计量标准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认定拆迁补偿诈骗的证据毁损灭失,导致案件难以追责案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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