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追债反被指控虚假诉讼罪,如何争取无罪?
关键词: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篡改夸大、无罪
随着社会民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面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担保追索等经济纠纷时,当事人越来越敢于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种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要求最严苛,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相当于100%无疑问),民事诉讼一般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当于80%~90%无疑问)。正是这10%~20%的空间,再加上民事文书资料的复杂性,导致民事诉讼参与人存在伪造、篡改证据以获取有利裁判结果的动机。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诚信要以法治来保障。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轻则予以惩戒,重则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立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几年,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可谓重拳出击,全力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8年10月发布实施《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惩治意见”);
最高院于2021年11月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哪些主体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从刑法规定可见,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限定在民事诉讼领域,构罪主体是“提起民事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客观行为是“捏造事实”,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者即原告,正是本罪的构罪主体之一。当然,根据两高《解释》,除了一审原告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反诉、再审等其他七类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者也属于本罪的构罪主体,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多为民事一审的起诉者,即原告。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者,却反而可能因此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在(2020)黑1222刑初84号一案中,被害人C某以做生意用款为由向被告人Y某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以C某工资折作抵押。后C某陆续偿还被告人Y某现金40000元和20000元,被告人Y某以还欠3600元利息为由未将借条还给C某。四年之后,被告人Y某向法院起诉C某要求偿还60000元本金及31200元利息,C某当庭出示已经偿还本息的证据,被告人Y某遂申请撤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数额巨大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Y某作为合法债权人,其通过诉讼方式争取权益本应无争议,却为何反被指控为构成犯罪?
哪些情形属于“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为准确理解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18年10月发布的《解释》对“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
3、与法代、董、监、高等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单位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扣冻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
8、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裁判文书,或以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可以看出,虚假诉讼行为散见于离婚析产、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继承、单位债务、破产、执行等民事案件中 ,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不能掉以轻心。
上述具体情形,归纳为以下三点:
1、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这一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这很好理解,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就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虚假诉讼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前者通常指一审原告以捏造事实单独起诉的情形,主要侵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后者指原被告恶意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丈夫与其朋友串通伪造借款合同而起诉,意图转移原本应分割给妻子的财产份额。
可见,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大前提是——没有诉权,从而引发了各种“无中生有”的诉讼欺诈行为。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是基于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取得了诉权,哪怕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事实进行了夸大或隐瞒,则不应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其成立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处置?
回到前文案例,被告人Y某正是实施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而被指控,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Y某起诉要求C某偿还60000元本金及31200元利息,但隐瞒了C某已偿还本金仅有3600元利息未偿还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Y某的行为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即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C某已偿还本金,但未偿还利息,故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虽然被告人Y某向法院起诉要求C某偿还本息共计91200元存在夸大和篡改金额的情况,但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被告人Y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捏造事实起诉的构罪要件,最终判决Y某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还有:
(2019)桂1031刑初190号
2014年11月,A某向被告人L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年,利息4.5万元。被告人L某扣除砍头息4.5万元后,将10.5万元付给A某,A某遂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2015年10月,A某又出具一张借款20.4万元的借条给被告人L某,约定于2016年11月清偿。2016年2月,被告人L某凭第一张借条起诉,法院判决A某偿还L某10.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L某凭第二张借条起诉,法院判决A某偿还L某本金20.4万元及逾期利息。后检察院指控L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的重点是“诉”的虚假性,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虚构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L某与A某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L某依法享有诉权。A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的第二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L某胁迫A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A某在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是自愿的,该借条不是被告人L某伪造的,即L某的行为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最终判决L某无罪。
(2019)黑1221刑初32号
被害人L某向被告人W某借款50000元,约定三分利息,L某出具了借条,并以其工资卡作为抵押。后L某陆续偿还了现金10000元、19900元,被告人W某在此期间从L某工资卡中支取了现金共计39500元。后双方因需要偿还利息发生分歧,被告人W某遂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了L某已偿还39900元现金的事实。经审理,法院判决L某偿还欠款45967.5元,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W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W某与L某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因偿还借款数额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方面均不具有虚假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W某虽然隐瞒了L某偿还借款39900元的事实,但L某承认确有600元借款未予偿还,故W某没有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事实的情形,最终判决W某无罪。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对诉讼标的额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或篡改,其原因较复杂,有的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有的是为了引起法院重视加快立案流程,有的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当。虽然这类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只要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一概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这类行为一般可以通过承担民事败诉后果或司法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而不应贸然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动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具有合法诉权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和卷宗材料举出详实的证据,以证明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抵押、担保等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扎实牢固的立论基础上形成有效的辩护策略,为争取无罪结果做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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