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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X某被诈骗一百万多万元,李伟律师为其代理控告,嫌犯终落网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02   访问量:530


办案札记|X某被诈骗一百万多万元,李伟律师为其代理控告,嫌犯终落网



一、案件类型

业务成功亮点被诈骗百万元;公安采纳律师控告代理意见,成功立案抓捕

焦点“借新还旧”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X某被他人利诱投资,一百多万元血本无归,自行向公安报警不予受理,李伟律师刑辩团队为其撰写法律文书,代理控告,充分论述本案构成刑事诈骗的本质,经充分的论证工作后让Y某绳之于法。

二、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左右,Y某称其正在经营金融生意,在亲友面前吹嘘利润很大,只要向他投资(即把钱给他),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2021年6月,X某抱着试试看的心里向Y某投资了2万元,后Y某称行情好,利润高,可以加大投资,X某又陆续转钱给Y某。

直到同年7月,X某向Y某转了5万元,之后,Y某就向X某返还了4700元的“投资利润”(相当于利息)。

之后Y某又称其在经营“酒行”项目,都可以接受投资,并且有高额回报。X某都信以为真,于是陆续加大对Y某的投资。

一年后,Y某未再支付利润,X某遂向Y某主张返还投资款,但Y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经X某的不断追讨,Y某才告知其根本没有经营任何项目,现已无力偿还债务。

三、办案过程

X某认为被Y某诈骗一百多万元,于是自行去公安报案。在报案大厅民警问他何事,其称来报案,于是将投资Y某但血本无归的事告知了民警。民警听后立即告知他这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要维权,要去法院起诉。X某只能悻悻离开。后面又去了另一个派出所,也是如此回复。

X某明知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困难重重,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只有聊天记录,关键是Y某此时已失踪,即便判决胜诉也无法执行。更令其无法理解的是,明明就是被骗了,怎么就只能民事诉讼呢?X某在网络看到李伟律师的文章《编造虚假理由不断借新还旧属于刑事诈骗而非民事纠纷》找到了李伟律师,经沟通后,委托李伟律师为其代理控告。

李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与X某沟通案情,抓住案件法律关系本质

Y某之所以前期可以小额支付投资回报,全是靠东拼西凑,拆东墙补西墙来完成的。其故意不断引诱他人投资,形成资金池,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借款,并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而是虚构事实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

2、形成控告法律文书

在了解案情后,李伟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控告文书。

3、与公安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伟律师及时向控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控告书。民警一开始拒不接受,认为X某之前已经来过控告,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李伟律师立即与之据理力争,告知本案并不是民事纠纷,公安如果毫无依据无理拒收材料,会涉嫌渎职。该民警立即要汇报领导研究,在一番等待后,派出所民警向我们出具了接收材料清单。

四、办案思路

报案人认为对方涉嫌诈骗的理由如下:

(一)诈骗罪的刑法构成理论。

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进而造成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且具有不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基于对真实情况不了解,为诈骗人所制造的假相所迷惑、蒙蔽,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或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四个要素。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1.被控告人Y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坏、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被控告人Y某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通过虚构其从事多个经营项目、销售业务,实际上没有任何经营业务(没有店面,没有进货,也没有销售过任何东西,没有仓库,没有库存,公安对其调查即可查明)。实际上真正的生意经营并不存在,完全是虚假的。

Y某却以此来向被害人骗取钱财,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是明显的。

被控告人Y某先是告诉控告人其在从事销售手机生意,后又提到其还有“芯片”等投资项目,通过虚构所谓的投资、营利性项目,能够产生利润的幌子,诱骗被控告人等人陆续向其投资、借款,从来没有告知控告人每月具体销售额。在控告人提出要参观厂房、库存时,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蒙混过关。

上述情况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被控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控告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控人Y某客观上采用前期准时高息回报小额投资,买小车包装自己,谎称项目利润高,有钱赚,从而向该控告人隐瞒了真相,使该控告人信以为真,产生错误认识。

实际上,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正当职业和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虚构投资项目及借款用途,不计后果地向控告人等多人借入大量款项,所得资金没有用于其所谓的生产经营,而是主要用于偿还旧债和个人挥霍,再以支付“利润”的方式继续诱骗他人向其提供借款,完全没有考虑且事实上没有能力归还后续借入的款项。

其现在支付“利润”来源于之前的投资款、借款,在接收到新的投资款、借款后,又将新的投资款、借款以“利润”的形式支付给之前的投资人、借款人。

3.被害人(控告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了财产。

控告人及其亲友,误认为被控告人存在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而“自愿”将钱款转给被控告人,且无需其出具任何书面收据。但是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为证。

 4.被害人(控告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并且与被控告人的欺诈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控告人编造了一个其在经营多个正当生意并能产生丰厚利润的假象。控告人正是基于对被控告人的信任,并且基于前期的小额投资能够获利,相信其系在从事正当生意,并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陷入向其投资、借款就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从而向其投资、出借了大额款项,导致了巨额财产损失。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可以发现,被控告人根本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获取财富,而是编造虚假项目,诱骗他人投资,以此获得资金,用于自己挥霍,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偿还的打算。所以本案不是民事经济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接受了控告代理人人的意见,在通缉数月后终于在外地成功将Y某抓获。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团队不仅能够辩护,也能控告,以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客观表现上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公安机关在接受被害人因借款被欺诈的刑事控告时,容易看到借款就认定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不予处理,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借款后资金去向等因素后,认定借款人是因事出有因的真实借款还是想通过不劳而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借款。如果属于后者,就应当确定属于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

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生活的情节复杂多样,容易与其他犯罪发生重合,因此在认定时存在较多的争议。

以投资、借款为名的民事纠纷同样可能成立诈骗罪。受害人在遭遇此类诈骗时,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大家应警惕高额回报的诈骗陷阱,避免为图利息却被骗本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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