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公安能够撤回吗?
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当事人被刑事立案,采取拘留措施后,家属委托了我们。根据会见及各种渠道了解的案件信息,我们撰写了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当面与承办警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他对于我们的无罪观点很感兴趣,不过承办警官告诉我们,这个案子已经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了,让我们和检察官联系。
在和检察官进行沟通后,他坦诚受最近办案质量考核方法修改的影响,这类案件目前更倾向于批捕,想要取得不批捕的结果,最好是和公安机关沟通让他们撤回报捕。我们随后将这个情况告知承办警官,承办警官表示为难说:他们没有这样做过,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
那么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公安能不能将案件撤回呢?辩护律师又能做些什么呢?
一、哪些案件要报捕?
通过梳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逮捕的条件设置,本文将逮捕分为四类:
(一)一般逮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重罪逮捕(或称径行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特殊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四)转化逮捕: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文要讨论的可能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通常属于一般逮捕的情形,也就是案件在提请批捕时满足了: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由于条件中的“可能判处”、“不足以防止”等条件都会随着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比如说,在报捕后,认定的犯罪金额根据新证据减少了(量刑起点发生了变化);或者是一开始同案人员没有全部到案,后续全部到案(社会危险性发生了变化),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发生了变化,不适宜羁押等等情况。
那么,有时候则可能会发生批捕不合适,不捕有难度的两难境地,此时则应当考虑让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
二、撤回报捕有无规定支持?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也未作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是长期存在,因其客观需求和实际意义,被一线办案机关普遍接受。
据最高检专家组在检答网上回应,在最高检正式印发的工作文书和办案系统里有《准予撤回决定书》,这一文书就是在同意侦查机关撤回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意见时使用。这一做法表明最高检对这种做法也是认可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的申请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而非一概准许,以保障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如果是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发生了新情况,导致不应逮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突发重病或者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等,检察机关应当允许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意见是最高检专家组在检答网回应咨询人的回答,但是“检答网”上的咨询和解答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权威性意见,而是办案的参考意见,是检察人员个人或者专家组的学理性意见。简言之,提请批捕后可以撤回的观点依然没有规范予以支持。
在这样虽然没有规范支持,但是存在相应司法实践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做来争取不批捕的结果呢?
三、想要撤回报捕,律师能做些什么?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撤回报捕对于检察官而言可能是一件省心事,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则可能就是一个烫手山芋,不仅意味着要增加工作量,还要可能要承担案件撤回不当的办案责任,一定程度上还否认了自己的办案成果,可以说“吃力不讨好”。那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一)会见
会见当事人是基础工作,因为我们后续的约见、法律文书的写作都需要事实、证据做支撑,而有利事实的获取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会见当事人。虽然当事人不能自己发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但是他可以提供最为全面的案件事实供辩护律师分析。
围绕不批捕环节的会见,除了要问“你做了什么?”还要重点问“办案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更要问该案件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关键点,这一内容的设置是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案情来针对性提问的。
在这一阶段的会见,还要给当事人做好普法工作,也就是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隐瞒,不是你做的不要包揽,不知道的不要猜测,不明白的要问清楚,不能一味追求坦白从宽而大包大揽,最后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会见一方面是为了找到案件不批捕的事实基点,也是为了让当事人做好批捕讯问的准备。
(二)约见
辩护律师在会见整理好相关案件事实后,要及时约见办案人员,一则是完成相应的手续,例如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与函件;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此时约见,既可以让办案机关明白本案已有律师介入,要严格遵守程序,也可以帮助办案机关案件发现本案可能存在无罪或轻罪的情形。
除了约见侦查人员,还要注意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及时约见检察官,在其对案件产生固有印象之前,将我们对于案件的无罪、不应追诉、不应逮捕的观点及时传达给他。
(三)提交文书
除了当面约见办案人员,与其口头沟通之外,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及时提交文书,进行书面沟通。
在会见当事人以及约见办案机关了解了相关案情之后,还要及时形成法律文书提交给办案机关予以参考,此时可能打动办案机关的文书有:
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和材料——这是对逮捕基础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根本推翻;
提出不应追诉的辩护意见和材料——主要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属于撤销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属于无罪类型;
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意见和材料——这是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的否定;
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的必要的意见和材料。
总而言之,在提交文书这一环节,一个是及时,要尽可能早地让办案人员,尤其是检察官,发现本案无罪、罪轻的情形;另一个就是全面,这一环节由于不能阅卷,我们对于案件的掌握可能不全面,但是对于基本案件事实一定要尊重,不然会引起办案机关人员以“反感”,认为律师在一味强行辩护,进而影响整体辩护观点的接纳。
(四)申请听证
基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也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引入听证员对案件审查发表意见。
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辩护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和逮捕必要的判断可能存在较大争议,则有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启动听证程序申请。
申请听证,一方面是为了直接获取不批捕的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检察官作出批捕决定的难度,进而让案件走上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路径。
(五)打消疑虑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司法惯性,案件一旦启动,想要终止或者回流,都会引起办案人员的不安。拿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来说,一般提请批捕时,侦查机关就已经用完了30天的侦查羁押期限,此时撤回,是否属于“超期羁押”?是否要面临国家赔偿?或者程序违法的投诉?
此时则需要辩护律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和办案机关进行协商、说明,表明态度,及时打消办案机关的疑虑,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扫除后顾之忧。
四、结语
在现行规范体系中,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公安机关报捕后撤回,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应当是不允许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情况,这一做法被办案机关所允许,并且这一观点也为最高检专家组所肯定,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是可以撤回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毕竟是特殊情况,很多办案机关对此的接受度并不高,因此想要获得这一程序优待,需要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通过扎实的会见、约见、提交文书、申请听证等工作来谋求这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