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研究(一)
很多人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得了精神病,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精神疾病是当下社会常见的心理疾病,网络上有句流行语“这年头不得一点心理疾病,都不好意思出来见人了。”这个段子固然有调侃的意味,但是也表明了现代社会下,生活节奏太快、心理压力太大导致的各种精神疾病的常态化。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情绪化不等于心理疾病。不想见人,不想说话不等于自闭症;情绪低落不等于抑郁症。精神疾病具有明确的诊断标准,不是通过自我感觉或者一些测评表就可以得出结论的。
回到法律领域,是否确诊了精神疾病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围绕这一问题,我们觉得有必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精神病对于刑事责任有哪些影响?2.如何认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会怎么处理?上述几个问题将通过《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研究》系列文为大家呈现,本文为第一篇,聚焦于精神病对于刑事责任有哪些影响这一问题,我们循例来看几个案件。
一、精神病人的犯罪
案例一:Y某杀夫案
Y某,女,某晚趁丈夫熟睡之际,用菜刀和斧头将丈夫杀害,藏尸于厕所内,因杀死丈夫而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主张其具有精神疾病而申请鉴定。提供的线索为:杨某1年前精神失常,兴奋、乱跑、自语自笑,坚信丈夫要害她。审讯时她态度冷漠,坦然承认“杀了人”,但否认丈夫死了,而说他外出到新疆去了。
鉴定查出:Y某具有被害妄想症状,属精神分裂症。
法院认为:案发那天Y某看见丈夫把刀藏在衣服里,认为是要杀自己,于是先下手把他杀了。进一步得出Y某在凶杀行为时处于发病期,在被害妄想支配下杀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案例二:L某诈骗案
被告人L某、X某共谋诈骗后,采取使用虚假姓名、隐瞒二人夫妻关系的方式,以被害人某甲欲与被告人L某结婚需要用钱为由,从某甲处骗得银行卡存折及身份证等,随后从被害人某甲银行账户中共计取走29300元。
L某及辩护律师辩称:L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显示:被告人L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法院采纳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依法对其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三:H某诈骗案
H某,因服用毒品导致精神障碍、分裂样精神病,扮演“问路人”向被害人L某打听是否认识一个住在该地的很厉害的算命师父,L某说不认识,这时同案人P某走过来说她认识这个算命师父,可以带路,并且说其家婆中风五年,经该算命师父看过后就好了。L某听后便驾驶电动车跟着H某搭着P某的摩托车前去认识算命师父。算命师父算到L某华家人有大祸临头,十几天后会应验,让L某回家拿现金和金银首饰过来做法事消灾,并说做完法事后就将现金和金银首饰全部还给L某,只收取3元费用。算命师父拿到钱后以做法事还需要水果糖果为由,叫L某和H某去买。当L某来到小店买水果糖果时,被告人分别趁机逃离现场。
鉴定查明:H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幻觉症,在作案时是处于缓解期。
法院认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曾患幻觉症,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缓解期,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三个案例,呈现了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的三层判断:
1.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这些案例还为我们说明:
1.精神病人除了可能实施杀人、防火等恶性犯罪外,还有可能实施诈骗类的经济犯罪;
2.虽然三起案件当事人都具有精神分裂症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刑事责任的有无上会做出同样的判断。
如果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且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精神病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二、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明白:1.情绪化不等于精神病;2.精神病需要凭借严格的医疗诊断来认定。在讨论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之前,我们还需要明白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双重含义:第一,犯罪的能力,也称行为能力;第二,承担责任的能力,也称受审能力。核心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基于两个标准: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
年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推定其对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年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推定其对法律明文规定几种犯罪的情况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自然人不满12周岁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推定其不具备法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状态方面,法律推定每个人都具有正常的心智,当事人如果主张自己因精神疾病而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时,则需要单独判断。
(二)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如前所述,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具有精神疾病,可能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二者也并非毫无关系,可以说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是在精神病生理学意义上的二次判定,也即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结合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或称法律标准)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
第一,当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得出明确的精神病诊断,且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且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由精神病导致,可能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当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得出明确的精神病诊断,且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的程度,且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病导致,可能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当发生危害行为时,虽有精神障碍,但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或既往患有精神病已痊愈或缓解,作案时无精神病症状表现,或精神病具间歇性特点, 作案时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 的缓解期。以上几种情况,都有可能判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由此可见,具有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结果之间关系,并不是全有或者全无的关系,实际上,刑事责任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评价,有精神病只是可能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并不能达到人们一贯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得了精神病,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程度。
三、结语
社会上普遍流传着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 的说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刑事责任能力,而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病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一一对应的。
想要清楚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不仅依赖对于精神病的准确认识——精神病是需要严格按照医学标准认定的,也要准确理解刑事责任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次。
简言之,即使认定当事人具有精神病也并非当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践中,普遍做法是借鉴精神科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出的标准化评定工具,综合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而且,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精神病的有无是相对客观的,但是精神病能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能够影响到什么程度则是相对主观的,此时需要辩护律师撰写丰富、详实的法律意见,从法学角度结合医学标准来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应属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进而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合法权益。
那么,辩护律师会如何论证当事人属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应当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呢?敬请期待系列文之二《如何认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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