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主要直接证据的刑事案二审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否则,为间接证据。
最近本律师正在承办一起因嫖娼对象为14周岁的幼女而引发的强奸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强奸了三名幼女。但是本案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且陈述是前后矛盾的,是真是假无法认定。
针对上述情况,李伟律师认为,为避免冤假错案,本案二审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以查明本案相关事实。
相关理由是:审理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应严格遵循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综合审查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参加庭审,回答控辩审发问,才能让法庭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不被纸面的证言内容所蒙蔽。
如果证人庭审中的陈述与庭前证言相矛盾,法庭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内容: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的规则为标准予以判定,不能简单径直采信庭审中的陈述。
经审查庭审的证言,以及综合在案的直接证据及间接证据,利用证据裁判规则,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则不可以。
“口供至上”是传统刑事司法办案的理念,以前“重打击、轻保护”刑事司法理念是错误的,与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符。合议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将口供、证言作为一种言辞证据,不偏信、不迷信,注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辞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认定。
审查证据应当从“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确保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客观证实、与犯罪事实相互关联且收集、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此基础之上,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裁判证明标准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以直接证据为主要,以间接证据为补充,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判定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是否会存在矛盾而产生合理怀疑。如果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得出惟一结论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事实不能认定。
具体到本律师经办的该案,被害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前后几次的笔录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证人的证言都是主观臆断,从证人的笔录来看,证人对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嫖资支付方式都说法不一,内容完全不合常理。证人、被告人对案发地点没有进行任何指认、辨认。
本律师认为相关事实并不能认定,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为解释澄清上述疑问,二审阶段只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才能将本案疑问调查清楚,进而作出正确判定。因本案尚在法院审理中,本文暂不方便直接摘引与案件有关的具体证据内容。本文只做法理阐述。
就上述问题,本人已形成书面的申请证人出庭的法律意见书递交至法院,希望能够法庭重视,期待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