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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现场抓获就一定丧失自动投案情节了吗?

办案律师/作者: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08   访问量:690


被现场抓获就一定丧失自动投案情节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归案过程是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被当场抓获归案,进而使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通常会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投案丧失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

那么,能否说被现场抓获就一定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很显然,不是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被现场抓获,但依然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况。

在上述4点规定中,1.3.4相对第2项理解、适用均较为简单,本文暂不赘述。

有观点认为,对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需要对三个问题进行理解,1.明知他人报案,是否需要对谁报的案进行明知;2.他人报案的内容是否影响到自动投案;3.关键要看现场等待的主动性、自愿性。具体分析如下:

1.仅需“明知”他人报案即可,不需要对具体是谁报的案予以明知,甚至只需要察觉可能有人已经报警即可。

明知,一般认为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知道有人报案、是否知道是谁报的案、如何知道有人报案或如何知道是谁报的案。

在此须解决一个问题,即知道有人报警但不知谁报的警,是否能认定为明知他人报警。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仅规定明知他人报案即可,甚至,犯罪嫌疑人只要发现有多名民警进行巡查,就应当知道有人可能已经报警,此时,犯罪嫌疑人依然在现场等待、没有逃避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待的主动性很明显,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在本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被告人在被正式抓捕之前,多名民警提前到其住宅门口进行过巡查,并被被告人发现,此时,被告人必然已经察觉到可能有人报警,但均未出现逃避抓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主动性很明显,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是否认定自动投案不应取决于他人报案的内容

他人报案的内容不应影响到自动投案的情节。首先,他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法律的理解本身可能会存在偏差,比如,交通事故有人报警,但报警人并不知道或未提到驾驶人饮酒的情况。此时,报警人仅对交通事故报警,能否影响到驾驶人对其危险驾驶行为的自动投案的情况。显然是不能产生影响的。因为,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案、未关注报案内容的情况下就在现场等待,更能说明被告人的主动性、自愿性。而不能认为如果报警人没有说被告人喝酒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换言之,他人报案的内容不能影响到自动投案的认定。

在办理的非法经营罪案件中,被告人在知道可能有人报案、未关注报案内容的情况下,一直没有离开住所、逃避抓捕,便能够说明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现场等待的主动性、自愿性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现场等待须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有主动、自愿在现场等待,才能体现投案的自动性。在案件中,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自愿在现场等待而并未有逃逸等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为自动投案。

关于判例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往往发生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类等案件中,其实,在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同样也会有所体现,同样也可以通过适用该条款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自动投案的情节。比如,在2014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品牌公司工作人员协助经销商开展业务期间骗取客户货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李某某了解到受骗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吴某某留在现场等候的行为,法院认定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结合其如实供述的行为,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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