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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无罪辩点审查路径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2-13   访问量:836


醉驾类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无罪辩点审查路径


醉驾成本巨大,一旦经人民法院判决成立危险驾驶罪,无论适用缓刑与否,行为人都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由此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是醉驾者本人,不是其子女),不得入伍、报考军校,用人单位可以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可能因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可能因此被取消从业资格。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醉驾案件如果有无罪辩护空间,应当尽最大专业能力,在尊重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正文】

醉驾案件案情基本类似:行为人喝了酒,然后开车,之后因各种原因被警察查获,先用酒精呼气测试,再抽血检测,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则构成醉驾。如此简单的案情有无罪的可能吗?

其实以上案情是普通人眼里的案情,在刑事律师的眼中,更关注的是以下案情:

谁,几个人带着嫌疑人去医院抽血?

抽了几管血?

抽血的时候医务人员对嫌疑人使用了何种消毒剂?是否含有乙醇?

收集血样时是否添加了抗凝剂,何种抗凝剂?

收集血样数量是多少毫升,抽了多少管血?

血样管是否密封完好无渗漏?

以上血样提取过程是否全程监控无遗漏?有无见证人见证。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只能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必须严格按照鉴定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必须是鉴定的血样采集程序合法、血样保存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如果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导致采集的血样与检测血样的同一性出现问题,则鉴定报告的真实有效性就值得怀疑,鉴定报告就可能失去证据能力而无法成为定案依据。

有些读者可能会认为抓酒驾的公安、抽血的医生,检验血样的检验人员都是专业人员,哪里可能会出错?关于这一点,笔者想说人无完人,再专业的专业人员都会出错。事实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醉驾无罪案件以及检察院公布的醉驾不起诉案例还是不少的,例如(2018)川07刑终106号无罪案件

案情就是被告人承认饮酒,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提取的血样的过程不合法,不能排除检材被污染,虽然被告人承认有饮酒,但是无法证明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侦查机关上诉人抽取血样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改判上诉人无罪。还有,检察院官网公布的不起诉案例理由大多都是侦查环节程序违法,血样采集程序违反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最终无刑事处罚记录。

醉驾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的法律规范、操作技术规范、适用标准等规定较多且繁杂。办理此类案件,李伟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证据细节中着重审查,争取获得有利辩护的突破口。

一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看签名栏中签名的是谁,是否为警察,签名人数有几个。依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一《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是被警察带去医院抽血的,应当是两名警察或者是一名警察带两名协警,如果未达此要求则属于程序违法。也就是说如果都是警察则为两人签名,如果其中有协警,则应当是三人签名。

二是要求调取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录像,审核《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签名的交警是否在场。以印证登记表中签名的真实性,防止作假。

三是审核抽取的血样是否当场封装,封装袋上是否有当事人的签名确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

四是审核血样是否存入“物证密封袋”中封存保管。血样数量是否符合检测标准。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6规定: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集量应不少于2ml.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上述技术规范明确要求提取的血样应当装入“物证密封袋”封存,而不能是其他物品,例如一次性手套。实践中存在交警将嫌疑人的血样收集后直接放在一次性手套中带去送检,这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是审核物证包装袋是否清晰、完整,保证在检验前未被调包或污染。公安部发布《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GA/T1162-2014)5.3规定:每份检材、比对样本都应独立包装,密封并在封装条上签上封装人姓名。封装后,按要求填写物证标签,贴在包装物上,书写字迹应工整,采用国家标准汉字。

六是审核检验人员提取检材程序是否合法。上述规范3.7条规定:在提取检材前应进行照相或录像,并有相应的提取记录,提取记录应包括:案件名称、提取地点、提取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检材数量、检材外观描述、保存方法、见证人和提取人。检材提取记录与现场勘查笔录中对于检材的描述应保持一致。

七是查看血样送检时间。血样最长应当在3日内(最新法修改为5日)送检,并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规定:“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例如,在(2017)宁0106刑初329号案中,交警于2017年6月17日10时20分,在医院对周某的血样进行提取。2017年6月21日,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已超过3天(注:2020年新法已规定为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系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违反该指导意见的程序将导致血醇检验鉴定无效。故法院认定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判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附: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改)》(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总结】

刑事案件无大小,关乎的是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醉驾案件看似轻罪,后果实则并不轻,人身自由被拘不说,重则摘官帽,丢饭碗,取消各种资格。案情看似简单,但辩护律师如果深入审查证据,仍然会有突破口,从而可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醉驾案件审限较短,一般而言,从交警立案后到检察院只有短短一个星期的时间,如果案件特殊的,需经批准才可适当延长审限。从辩护角度而言,这段时间聘请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所以如需专业律师介入,应当及时聘请。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醉驾案件办案时效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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