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 杨琳琳
前言: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之一,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很容易会涉及当事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之物,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就罚金刑的执行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展开简要阐述。
罚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罪责自负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株连相对,罪责自负意味着刑事责任归属止于行为人本人,刑罚的承担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不转嫁给第三人。罚金刑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无异,都是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的刑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缴纳罚金限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夫妻各方都是完全独立的民事、刑事行为能力人,各自承担责任,故罚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当事人家属可以自愿以其财产为当事人缴纳罚金。
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罚金刑履行不能的情况下,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产、车辆等,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就只能以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份额为限。
刑事案件中以共有财产执行财产刑的具体规则,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罚金刑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先析产,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当事人与案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应先明确各共有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再处置当事人所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不宜直接将当事人与案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一并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刑事罚金刑的履行步骤大致如下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当事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自动缴纳罚金,则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期满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一般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庭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先对当事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依照执行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当事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当事人有足额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如有没有足额银行存款,就会针对查封、冻结的当事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启动财产处置措施,如房产及车辆,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评估拍卖。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针对共有物采取措施的,法院通知案外共有人,案外共有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等方式完成析产,明确权属份额,法院留待析产程序后推进执行程序。
在(2021)豫1003执异XXX号案中,异议人李某对法院执行张某名下两套房产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和罚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具体份额难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对于查封的共同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留待后续析产程序后推进执行程序。异议人请求于法有据,故裁定中止两套房产的执行。
结语:如果当事人涉刑事案件被判处罚金刑,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名下的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对于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机构对涉案共同财产的执行。但刑事罚金刑的承担限于当事人本人,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罚金刑的强制执行以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份额为限,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实现权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