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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完毕,就该放人了吧?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29   访问量:721


补充侦查完毕,就该放人了吧?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除却最终判决结果,案件当下的进展、流程也是最为拨动当事人及家属心弦的关键。

而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的流程中,补充侦查则是最让人放心不下的。什么时候可以补充侦查?谁来决定以及谁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能够进行几次?为什么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就该放人了吗?

这些问题不仅让身处刑事程序之中的当事人无所适从,也让翘首以盼的家属忐忑不安。

近日来,我们正在办理的案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案件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案件比较重大、复杂,一开始是由某市经侦侦办,相应则是由市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也即不应当由市检察院进行级别管辖,所以该案由市检察院移交给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伴随着区检察院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延长的审查起诉时限也行将届满。检察院是否要对我的当事人作出起诉决定?如何要起诉,我们是否进行认罪认罚协商?

在这决定诉与不诉的关键时期,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高频次的沟通。最后区检察院的决定是将此案重新移交回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在确认案件移交回市检察院决定之后,我们将案件进展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家属的心一下子就被揪了起来,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并不重要,又恰逢临近春节,家属本希望当事人在区检察院能够不起诉或办理取保候审,也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轻缓而迅速的处置。在得知案件被移送给市检后,向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问题:1.移送给市检察院是不是意味着案情很严重,最后是否被判的很重?2.这种情况下,市检察院还会不会进行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案件最终的判决轻重与管辖机关的关系,本文暂且按下不表。而在程序上,本案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了,市检察院还能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吗?这个问题进一步引发我们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全面梳理和分析:

一、什么时候、由谁来进行补充侦查?

规范来说,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的侦查任务,或者是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或者是案件的部分证据不足,重新进行的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

常见的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也即由检察院决定,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活动。但是补充侦查即不专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更不是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

(一)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主要是不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其中需要补充侦查的(并非所有的不捕案件),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

补充侦查的通知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注意,此时进行补充侦查的主体一般是公安机关,但是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也有可能是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可以说,在侦查阶段时审查批捕中的补充侦查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虽然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是在案证据还没有达到需要逮捕的程度,因此需要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则比较普遍,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侦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机关的补充侦查,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规定,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一次或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要做出不起诉决定,在现实中往往都是在进行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当补充侦查完毕之后,当事人是有可能被无罪释放的。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这一阶段的补充侦查适用于三种情形:

第一,人民检察院主动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应当同意,以两次为限;

第二,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三,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需要注意,此时进行补充侦查的主体是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只是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以及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

对于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律同样规定两次为限——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补充侦查后,如果案件事实依然不清,或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则法院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判决无罪。

同样,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完毕,当事人也有可能获释。

二、补充侦查次数怎么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次数,当事人可能存在有一个笼统的认识:两次为限。但是这一认识是不准确的。

有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批捕,且因为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已经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一次补充侦查。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第二次做出补充侦查决定时,家属则有可能向我们提出一个疑问:不是说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吗?怎么这都第3次了,是不是程序违法了?

补充侦查两次为限,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两次,而并非限制整个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因此,即使在审查批捕阶段时有一次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可以进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如本文一开始提出的那种情形,在移交市检之前,区检察院已经将本案进行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市检接手本案后还能退回补充侦查吗?

按照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虽然很特殊,但是也在两次之限内,也即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综上,补充侦查的两次为限,以常见的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为例,这里的两次不包括审查批捕阶段可能进行的补充侦查次数,也不包括审判阶段可能进行的补充侦查次数,是在本阶段独立计算的。但是请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也不得超过两次,因此,即使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不同的审查起诉机关,也不能突破两次之限。

三、退回是不是不起诉了——为什么要退回补充侦查?

当家属得知,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总会迫不及待向我们确认:这是不是说明案件不会被起诉了?如果不是不起诉,为什么要退回补充侦查呢?

实践中补充侦查的现实原因有二:

第一,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所以需要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事实;

第二,因为时限要求,检察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查起诉工作,所以将案件以补充侦查的名义退回公安机关为自己争取充足的审查起诉时间,此时一般检察院只退文书不退卷,而且再次移送后卷宗并没有增添新内容。

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可以摆上台面的,而第二个原因则通常心照不宣、秘而不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是为了补充完善证据、事实,但是并非“证据需要完善就要补充侦查”。

即使在案的证据、事实有缺失,如果办案人员认为缺失的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缺失的事实客观上没有通过补充侦查查证的可能性(如同案犯在逃),又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已经两次了,则即使存在事实的缺失,也不能再退回补充侦查。

四、结语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补丁,是“例外”,但是这一“例外”在现实中却是作为常态而出现的。这不仅是办案人员在办案时限紧迫之下的权宜之举,也从侧面反映了办案人员对于事实、证据的高要求、高标准的追求,与之而来的则是补充侦查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的紧张感与不确定感。

本文认为,当事人及其家属面对补充侦查时无需紧张,客观看待即可。虽然补充侦查意味着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是也要看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也就意味着案件事实和证据出现了“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被办案人员所重视,因此,补充侦查也可能会是案件的突破口。此外,补充侦查也意味着案件可能出现转机:如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补充侦查,若案件事实不清则检察院就要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也可能意味着法官接纳了当事人存在“新立功线索”的主张,又或者认为检察院的事实、证据可能无法支撑控诉的罪名。这两种情况下,补充侦查完毕,当事人就会重获自由。

总而言之,补充侦查对于当事人而言,虽然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但是也并非全无好处。辩护律师应善于把握好每一次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转机,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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