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故意、明知、广强刑辩
前言:
“你对涉案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明知?”这是当事人面对办案机关时,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可知,其实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对有毒有害成分确实是不明知的,但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当事人都有这样一种感觉,觉得无论怎么表达自己的不明知,办案机关都没听进去,而如果违心承认明知,虽然可以缩短讯问时间,少受点罪,但自己又心有不甘。
那么关于自己的不明知,究竟该不该说,又该怎么说呢?
一、为什么办案机关不听你的“不明知”?
第一,你的主观故意从来就不在办案机关的考虑范围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办案机关,尤其是对侦查机关而言,他们关注的只有两件事,就是涉案产品是否能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及你是否有参与涉案产品的经营业务,只要确认了上述两个案件事实,在侦查机关眼中你就是犯罪嫌疑人了,所以哪怕你一直说自己是不明知的,但你说的这些内容从来就不在办案机关的侦查路径上,他们自然也不会关心;
第二,哪怕要确认犯罪故意,办案机关需要确认的也只是当事人是否满足推定明知的条件,而并非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根据《食品刑案解释》第十条规定,没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购销凭证、不能供述食品来源、以明显不合理价格采购或者销售、曾经受过同类型处分、在明知有禁令的情况下依然经营,只要满足上面其中一个条件,办案机关就能认定你对涉案产品的有毒有害存在推定明知,就能认定你的犯罪故意,所以无论你再怎么辩解自己主观上不知道,也根本影响不了办案机关。
二、既然办案机关不听,自己的不明知还该不该说?
虽然办案机关不相信你的不明知,但在对你进行讯问时,按照办案程序他们依然会问“对于涉案产品的有毒有害你是否知道”,那这时候你该怎么回答?
我们的意见是,如果你确实不知道,那你就要坚持说不知道。原因如下:
第一,别让你的抗辩变成翻供。自己对有毒有害的事实明明是不知道的,但如果你为了减少讯问时间,为了逃避讯问压力,你说了自己是知道的,那么哪怕你后面后悔了,再想说清楚自己的不明知,再想抗辩,到时候你的第二次供述就会被认定为翻供,不仅失去了坦白的从轻情节,而你的口供也将失去可信度;
第二,保证辩护律师有足够的办案时间和空间。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的证据缺失,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足够支撑办案机关的指控内容,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反复审查证据,提炼案情,最后形成法律文书。如果你承认了自己的主观明知,那办案机关甚至不需要去固定可以推定你明知的证据,办案流程就会按照认罪的情况来处理,办案流程会加快推进,我们辩护律师的办案时间和办案空间就会被无限压缩,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研究案情研究证据,上述这些对你有利的情况,可能最后都无法查证,无法说清。
三、当事人该怎么办
第一,虽然犯罪故意从来都不应该是我们辩护的重点,但如果你对有毒有害的情况确实不知道,那请坚持自己的主观不明知,以阻止办案流程不合理的快速推进;
第二,我们应该从证据层面出发,去挖掘本案存在的证据缺陷,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完美的,而最常见的就是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问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不止一次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比如侦查机关的搜证扣押程序存在明显程序违法,根本无法证明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产品是属于我们当事人的,我们也遇到过侦查机关的委托检验程序存在明显程序违法,其检验鉴定结果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这些都是足以直接动摇证据链根基的缺陷,而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这些缺陷其实在实际的案件卷宗中并不罕见,问题是能不能被挖掘出来;
第三,我们要跳出办案机关的定罪思路,很多基层办案机关的定罪思路其实非常简朴,往往是涉案人员有多少流水,就会直接将流水和涉案金额划等号,而至于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存在其他正常产品的销售情况,办案机关很少会主动去关注,这时候我们就要跳出办案机关的定罪思路,主动协助当事人把经营情况捋顺捋清,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形成办案机关按定罪思路收集的证据链以外的,另一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结语:
在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自己的主观不明知,是当事人没有看到证据案卷的情况下,唯一可以对办案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的理由,坚持自己的不明知并非是一种有效的抗辩,但却代表了一种对自己清白的不妥协,但也只有以这种不妥协为起点,我们才有机会从实证的角度还你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