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献综述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时间:2022-08-04   访问量:1087


职务犯罪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献综述


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后,为职务犯罪增加了新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的案件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即通常与贪污罪、受贿罪一同提起诉讼,鲜有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的情形,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对无法认定为贪污、贿赂的部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起诉。

该罪名有诸多备受争议的问题,如其行为方式究竟是不作为还是持有?证明对象是什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01 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别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显然是来自于非法途径的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因支配、控制特定财物,触犯刑法规定而构成的犯罪。

02 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一行为。其中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其次则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 它在客观方面表现的是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不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超过其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主观方面   

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也明知自己持有这些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一定会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造成损害。这是直接故意认识方面 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希望继续持有这些非法获得的巨额财产,从而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造成损害。

·主体   

除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还应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简言之,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

·客体   

国家公务人员持有超过合法收人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是对国家要求其履行廉洁 务之违反,它侵犯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廉洁性。


犯 | 罪 | 构| 成 |

03 实务观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溯及力认定   

通说认为,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区分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境外存款如来自于被告人的贪污、受贿所得,其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应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在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重叠的情况下,即被告人境外存款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该存款来源合法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一罪。

此| 罪 | 与 | 彼 | 罪 

04 法律法规汇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五、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党内法规

《最高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揶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