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介绍贿赂罪的定义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三、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四、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五、介绍贿赂罪的刑事处罚六、介绍贿赂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介绍贿赂罪的定义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三、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四、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
五、介绍贿赂罪的刑事处罚
六、介绍贿赂罪法律法规汇总
【引言】“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国家为了规制介绍贿赂的行为,早在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对介绍贿赂罪有所规定,1997年《刑法》正式设立介绍贿赂罪,对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规定为犯罪并依法予以惩处。《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从量刑幅度来看,介绍贿赂罪是一个“轻罪”,其量刑幅度轻于行贿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准确把握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标准,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的界限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无罪、轻罪辩护思路。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撰写介绍贿赂罪的罪名综述,以供同行参考。一、介绍贿赂罪的定义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处于中介的地位,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有明确的认识。三、介绍贿赂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界限介绍贿赂行为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到提供信息、引荐、沟通、撮合的作用;而行贿共同犯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共同犯罪是以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介绍贿赂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中间人”地位,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如果介绍人超出“介绍”的范围,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共谋的,如为共同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参与到行受贿双方的行为中,则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例如:介绍人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或受贿人接收财物的;行贿人谋取的财产性利益已实现,给予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为感谢介绍人而给予其财物的。因上述行为已突破了“介绍”的范围,即介绍人已实际参与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在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共犯。2. 与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介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到行贿人给予的款项后却截留了部分款项,仅给予受贿人部分款项;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介绍人向行贿人谎称已将财物送给受贿人的,涉嫌诈骗罪。在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的情况下,行贿人要求介绍人返还款项,而介绍人拒不返还的,因介绍人具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会构成侵占罪。介绍人通过夸大受贿人索要的数额,欺骗行贿人给予多余的款项,从而骗取虚增部分款项,此时介绍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致行贿人错误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四、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介绍贿赂罪的刑事处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介绍贿赂罪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引言】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国家为了规制介绍贿赂的行为,早在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对介绍贿赂罪有所规定,1997年《刑法》正式设立介绍贿赂罪,对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规定为犯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从量刑幅度来看,介绍贿赂罪是一个“轻罪”,其量刑幅度轻于行贿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准确把握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标准,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的界限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无罪、轻罪辩护思路。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撰写介绍贿赂罪的罪名综述,以供同行参考。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处于中介的地位,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有明确的认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行为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到提供信息、引荐、沟通、撮合的作用;而行贿共同犯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共同犯罪是以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介绍贿赂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中间人”地位,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如果介绍人超出“介绍”的范围,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共谋的,如为共同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参与到行受贿双方的行为中,则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
例如:介绍人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或受贿人接收财物的;行贿人谋取的财产性利益已实现,给予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为感谢介绍人而给予其财物的。因上述行为已突破了“介绍”的范围,即介绍人已实际参与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在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共犯。
2. 与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介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到行贿人给予的款项后却截留了部分款项,仅给予受贿人部分款项;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介绍人向行贿人谎称已将财物送给受贿人的,涉嫌诈骗罪。
在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的情况下,行贿人要求介绍人返还款项,而介绍人拒不返还的,因介绍人具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会构成侵占罪。
介绍人通过夸大受贿人索要的数额,欺骗行贿人给予多余的款项,从而骗取虚增部分款项,此时介绍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致行贿人错误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介绍贿赂罪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 职务犯罪 刑事辩护
【参考文章】
1.《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2.《刑法一本通》作者:李立众
3.《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28日第8版 作者: 寇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