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叶峻廷   时间:2023-06-07   访问量:84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目录】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追诉标准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处罚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盗窃、抢夺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类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另一类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该类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秘密窃取、暗中进行。

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弹药,是含有火药、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作用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物品。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提供了严格的标准。枪支弹药分为制式枪支弹药和非制式枪支弹药。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爆炸物,法律无明文规定,泛指能够引起爆炸现象的物质,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震源弹等爆炸物品,也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危险物质,指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称其不备公然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盗窃、抢夺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种类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的,且不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构成本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

如在实践中行为人想偷包,但却偷了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枪属于财物的一种,因此,该行为应该以盗窃罪的既遂论处,行为人事后对枪的继续占有还应当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追诉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处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8号)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法发〔2021〕35号)


二、正确认定犯罪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