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期货犯罪

【浙江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曾杰 林安琪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5   访问量:502



【浙江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导语:

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认定,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具体的标准。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对浙江省非法买卖外汇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被检察院认定为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但都因为“情节轻微”而不被起诉。通过这些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供各位读者参考“情节轻微”的适用情形。

正文:

浙江省非法买卖外汇酌定不起诉案例汇总解析

1. 【案号(金某某)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案号(叶某某)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基本案情】包某某(另案处理)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中国银行门口等地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金额共计人民币456216489.7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56216.49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叶某某明知包某某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仍为其提供转账帮助。

【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

【案件解析】本案的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4.5亿之多,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的金某某和叶某某仍然被不起诉,关键点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其在整个非法买卖外汇的共同犯罪中仅为主犯包某某提供转账帮助,起到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些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人员十分的庞杂,有提供POS机的,有提供银行卡的,有提供离岸账户的,还有会计、记账人员。但这类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本身危害并不大,对其适用刑罚既会因为过重的苛刑而起不到刑罚的教育作用,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实现良好的刑事社会效果。

2. 【案号】瓯检公诉刑不诉(2018)102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戴某某(已判决)从事非法贩卖外币,碍于面子,仍在戴某某的要求下,以自己的身份注册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温州某银行开办离岸账户。注册成功后,王某某直接将离岸账户交给戴某某使用,戴某某利用该账户在温州市瓯海区某街道各大银行门口进行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378477美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

【案件解析】本案中的王某某明知戴某某非法买卖外汇,仍然为其提供离岸账户,帮助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与戴某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但是,同上一个案件一样,本案中的王某某也属于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本案中主犯戴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为37万多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大概两百多万人民币,达不到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500万人民币的追诉标准。因此,即使王某某不因为从犯而被免除处罚,也会因为证据不足,未达追诉标准而不被起诉。

3. 【案号(王某甲)检刑不诉〔2020〕72号【案号(黄某某)检刑不诉〔2020〕7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将自己从曾某某、何某某、韩某某处购入的美元非法兑换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样在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从王某甲某某购入的美元非法兑换给王某乙。经查,上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王某甲非法买卖的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6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立功情节,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解析】

本案中的王某甲和黄某某是典型的外汇黄牛角色,从倒买倒卖外汇中赚取差价。虽然本案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超过追诉标准500万,但二人仍然被不起诉,关键在于二人都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裁量情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还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建议主管部门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黄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

在实践中,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作为证人的换汇者,在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虽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其在银行外交易外汇的行为仍然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而构成行政违法,通常由检察院移交外管局进行处罚——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总结:

从上述浙江省非法买卖外汇的酌定不起诉案例来看,情节轻微的认定包括:自首、坦白、从犯、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在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认定“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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