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来看广东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导语
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是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的行为。
情节轻微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认定,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从实际判例来总结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情节轻微”的情形对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理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对非法买卖外汇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案件金额都达到了非法买卖外汇追诉标准,500万人民币,甚至有的案件金额还达到了2500万,可以适用第二档量刑区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都因为“情节轻微”而不被起诉。通过这些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文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法理上来看,在我国,犯罪行为在特征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满足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所谓的“酌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是否起诉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贯彻,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广东省非法买卖外汇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
1. 【不起诉要旨】A的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案号】东二区检刑不诉〔2021〕82号
【基本案情】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A为B打理海味生意期间,根据B的安排,协助B非法买卖外汇,具体经办记账事宜。期间,B向20多人在内的兑换人员提供兑换业务,所涉经营数额共计约1170万元,并从中赚取手续费,B每月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给A。2020年9月9日,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主动带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C、D,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 【不起诉要旨】A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推荐作用,未直接参与非法兑换外币的具体行为,也未从中获取利益,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且归某某有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尚属轻微。
【案号】东一区检诉刑不诉(2017)116号
【基本案情】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A与B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外宣传可为他人兑换港币、美元等外汇,招揽他人非法换汇,并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汇率差价,非法获利。据查明,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A得知其朋友C需要兑换外币时,便将B介绍给C,让B帮助C非法兑换外币,据统计,B在2018年1月至10月间,为C非法兑换外汇共计港币1400万元、美金100万元。
【检察院认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推荐作用,未直接参与非法兑换外币的具体行为,也未从中获取利益,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且归某某有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尚属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3. 【不起诉要旨】A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案号】东一区检诉刑不诉(2018)152号
【基本案情】从2011年开始,被不起诉人A将其名下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共三张银行卡提供给B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查明的非法买卖外汇金额为5067782元,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4. 【不起诉要旨】A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肇端检刑不诉(2017)14号
【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A与犯罪嫌疑人B、C联系,违反法律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私下约定汇率,采取在境内收取由B、C支付的人民币,而后A在澳门支付港币给B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查证,犯罪嫌疑人B、C所控制的账户转账至A境内账户人民币资金共3795.7402万元,兑换港币约4628万元(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中心支局提供的2010至2016年期间港币对人民币1:0.82平均汇率换算)。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A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情节轻微的认定包括:从犯、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未从中获取利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在上述案件中,这些情节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来认定“情节轻微”。
在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认定“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