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创始人王思鲁律师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下简称“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以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为依托,由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的李泽民律师担任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担任副主任,杨天意律师担任秘书长,拥有金翰明、黄佳博、何天云、马泽恩、李伟、吴斌、卢捷培、韩武斌、李蒙、陈新潮、杨勋杰、邓向斌、吴单、林安琪等十几名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各具特长的专业刑辩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规模化核心团队,持续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在实战中提升办案技能、增加行业美誉度及客户信赖度。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定期举行案例讨论会、办案经验分享会、办案技能培训会、模拟法庭等活动,旨在集思广益,解决中心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所遇到的“疑难杂症”,竭尽所能将每一起中心承办案件做到极致,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专注办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绝大部分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等。
在承办上述案件过程中,我们依靠中心精英律师丰富的经济犯罪辩护经验以及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秉承着精益求精的态度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辩例,力求以经典辩例铸造品牌。此外,中心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著述丰厚。
现将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近年来承办的部分成功案例展示如下:
当事人涉嫌投资理财型传销犯罪,批捕后经辩护被取保;
二、曾杰律师成功案例:
当事人参与虚拟货币交所被指控非法经后经辩护被取保,最终获不起诉;
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电商涉嫌传销犯罪,经辩护批捕后取保;
外籍当事人集资百万元,经辩护获缓刑判决;
当事人参与跑分活动涉嫌帮信罪,经辩护不捕获释;
“某火”平台主播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后获不起诉;
七、马泽恩律师成功案例:
当事人因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控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建议十年,经辩护获判为二年十个月;
当事人因网购抑郁症管制药品被控走私毒品罪,经辩护获不起诉;
当事人系公司财务涉嫌诈骗罪,经辩护不捕获释;
当事人因投资理财涉嫌传销犯罪,批捕后经辩护被取保
《刑案自我辩护系列文章》、《传销案件中的会员等级不是传销层级》、《传销案件中的虚点问题》、《到底什么是传销案件的“入门费”?》、《投资理财型传销,如何从自我投资角度辩护?》《“炒汇”平台代理人涉传销案件辩护策略》、《传销案件,“积分”的秘密》、《传销案件中,未兑付的虚拟货币或积分不能算作参与人的获利》、《“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行为涉罪该如何辩护?》等数十篇文章与视频。
《区块链涉刑研究:只要收到赃款,刑事案件中就没有善意取得了?》、《虚拟币交易只要收到了赃款,就应该被追缴吗?不!》《炒汇平台,到底是经营的非法期货业务还是倒卖外汇业务?》、《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不是只要被冻过卡,就一定构成帮信罪上的明知?》、《为什么非法支付结算和非法买卖外汇,使用同一套量刑情节数额标准?》、《口头承诺客户保本付息,是非法集资中的利诱性吗?》数十篇文章与视频。
《区块链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之NFT数藏平台必备资质、办理流程及法律依据》、《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之NFT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界定?》、《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之经营虚拟币合约交易业务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传销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房产被查封,应如何处理?》、《新型传销犯罪辩护与研究之“新电商”销售化妆品涉传销,如何区分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等数十篇文章。
《职务犯罪研究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职务犯罪研究之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无罪辩点汇总》、《职务犯罪研究之医药代表向医生送钱,公诉机关指控行贿罪,法院为何判决单位行贿罪?》、《行贿人辩解其行为为“借款”,是否影响特殊自首的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适用缓刑辩点总结》《非法集资犯罪研究: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等数十篇文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无罪以及有效辩护思路》、《非法集资研究之定性之辩——以集资诈骗二审改判非吸获缓刑案看有效辩护思路》、《非法集资研究之主从犯之辩——集资诈骗、非法吸存案有效辩护思路》、《赌博犯罪研究之线上、线下开设赌场的特征、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犯罪——区分诈骗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等数十篇文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系列文章》、《跨境及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系列文章》、《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系列文章》《号商出售微信号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性辩护思考》、《期货类非法经营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规则和辩护思路》、《购买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实务案例看撞库获取账号密码的刑事法律风险》等数十篇文章。
《制假售假实务研究系列文章》、《网络涉黄犯罪研究系列文章》、《组织卖淫罪实务研究系列文章》、《互联网淫秽物品犯罪研究系列文章》、《以亲办案例浅谈涉黄案件“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线上卖片线下卖淫”的福利姬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发布多部淫秽视频部分收费部分免费,该如何定罪量刑?》《:“91porn”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等数十篇文章。
《“走私与洗钱”辩护与研究系列文章》、《“走私成品油”辩护与研究系列文章》、《辩护律师结合亲办走私毒品不起诉案,分析如何认定“出于医疗目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如何认定被挂靠方不具有骗税主观故意?》、《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解析“走私香烟”案常见辩护要点》、《解析“走私香烟”常见的行为模式》、《“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行为模式及法律风险》、等数十篇文章。
《非法集资案中,办案机关会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来计算集资金额?》、《为涉嫌非吸的链游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是否一定构成共同犯罪?》、《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扣减的几类常见情形》、《游戏推广员“男扮女装”引诱玩家充值,是否构成诈骗?游戏平台是否为共犯?》、《非法集资案件中,从属人员能否以“不知道这是非法集资”进行辩解?》、《盲盒是不是赌博?开不出好物品是不是诈骗?》等数十篇文章。
《个人“炒汇”是否违法,是否属于买卖外汇类型的非法经营?》、《国内个人能否投资外盘期货,是否允许组织外盘期货交易?》、《外盘期货使用私人银行账户出入金,是否就是诈骗?》、《虚拟货币是否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获取没有价值的虚拟货币,不构成盗窃罪!》、《用虚拟货币退赃是否可行,如何实现?》、《地方文交所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吗?》、《国内平台发售数字藏品,哪些环节会有刑事风险?》等数十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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